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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政办〔2009〕67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09生效日期:1900-01-01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编办等部门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09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市委编办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省委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33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漳政综[2007]72号)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二)公益性原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核定编制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三)方便群众、精干高效原则。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基本需要。
  (四)基本保障原则。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城市居住人口等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并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所辖范围内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一般为: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一般为: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设置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服务半径为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内,服务居民为3-10万人。服务半径小或服务居民不足3万人的,可与邻近街道合并设置。
  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的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居民为0.6—1.2万人。新建社区,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之外的,可根据需要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三)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政府举办的街道卫生院、县城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改造转型设立,鼓励二级、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名称的要求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延伸举办,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见慢性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三)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有关职能进行调研分析,提出调整意见,将适合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及管理
  (一)核编范围。只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进行核定。属于从实行财政核补的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的,原有编制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本指导意见标准核定后,不足部分予以核增,超过部分予以核减。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二)编制标准。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2-3名临床类别全科医生、1名公共卫生医师核定编制(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要划出20%比例用于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核定;西药、中药剂师和检验人员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适当核定;其他人员(管理及财会人员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口在5万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新进人员,实行用人弹性机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条件公开招聘,不得超编进人。也可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力资源。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财政能力、需求状况和人口密度等,科学合理制定机构编制配备方案,同时上报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市卫生局备案。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到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人员配备等相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三)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按照各自的职能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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