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起每年的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办明电〔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的有关工作做了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上《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做好“防灾减灾日”工作。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灾害形势愈加严峻,防灾减灾任务愈加艰巨。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要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系列活动。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上《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宣传周活动;市教育局要组织开展大中小学校防灾减灾主题活动;市广电局、市电视台要制作播放防灾减灾专题节目;市地震局要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教活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要组织开展赴重灾县公益性慰问演出活动等。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要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2009年5月7日到13日,全国将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发评论文章、播发公益广告、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等形式,全方位地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率,扩大舆论影响。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认真拟定宣传方案和提纲,组织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理念,全面介绍我市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防范处置自然灾害能力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进展,重点普及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为“防灾减灾日”活动开展提供有力的舆论保障。 四、要加强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厂矿等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活动,重点普及各类灾害基本知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要加强“减灾示范区”建设,推动基层社区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和技能提高。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在中小学普遍开展一次防灾减灾主题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通过主题班会、应急演练、专家讲座、观看展览和专题片等方式,讲授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深入推进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校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业务研讨和培训,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多发易发灾害风险,针对监测预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医疗防疫等重点环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广泛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干部群众对预案掌握和运用能力。 五、要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上对口部门进行衔接,积极配合省级部门组织有关活动。我市“防灾减灾日”活动,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细化完善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逐项抓好落实。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有关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确保“防灾减灾日”宣传报道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活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和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防灾减灾日”活动,进一步做好当前防灾备灾各项工作,深入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完善和强化各项防灾减灾措施,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防灾减灾日”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形成书面报告并于5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