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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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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5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19生效日期:1900-01-0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根本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职业安全健康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一线职工受粉尘、高温、毒物和噪声的危害还很严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真正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氛围。

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的需要,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要确保职业病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

二、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工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根据各地实际,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从事现场作业的用人单位,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各类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开展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加强职工教育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将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备案情况、安全健康情况作为登记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年检手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执法检查,强化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控,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事故。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制度,确保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改、扩企业建建设项目在立项时,除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安监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综合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卫生部门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项目验收时由卫生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应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并将验收情况及时通报给安监部门。

四、严格落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主体责任

要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要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主体地位,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安全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投入;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证。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增强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切实履行危害因素告知义务;要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向各级安监部门申报,要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单位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抢救和治疗职责。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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