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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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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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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9〕3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1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基层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程序,畅通信息采集报送渠道,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参照《黑龙江省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实行信息质量量化评价标准,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驻外机构上报信息采用情况,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领导批示情况、质量量化分值。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记分制,一条信息被同级多个载体重复采用的,不重复记分,只记最高采用得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记分标准
(一)《佳木斯信息》综合版或专报版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二)《佳木斯上报信息》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三)《佳木斯信息》网络版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四)《佳木斯信息》增刊采用的信息,标注“增刊信息”,每条3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送供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或市政府领导需要某个方面情况的信息,标注“专送”,每条5分;
(六)各县(市)政府自行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年底统一汇总、评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省政府《政府领导参考》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其它省级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8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时批示的信息累计加分;一条信息被同一级政府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各级领导批评类批示除外。
(三)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累积加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二)各单位约稿信息要按时上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每次扣5分,不报的每次扣10分;
(三)所报送信息出现数字、表述错误的,每条扣5分;
(四)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统一扣除。
第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要全面反映客观事实和事态发展的全过程,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
(二)要及时报送信息,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反映的事件要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数字和计量单位要准确、规范。
(三)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四)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当有新意。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情况,按年度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 信息报送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报送程序和报送格式要求,上报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问题类信息必须经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

×××××××××(题目)

×××××××××××××××××××××××××××××××××××××××××××××××××××××××××××××××××××××××××××××××××××××××××××××××××××××××××××××××××××××××××××××××××××××××××××××××××××××××××××××××××××××××××××××××××。(正文)


单位名称: 报送时间: 联系电话:

签批领导: 信 息 员: 报省情况: 报送序号:

注:1、各单位报送信息要一事一报,并通过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报送,文本标准:WORD ,电子邮箱: jmsxxk@163.com 。市政府办信息科传真:8680227,联系电话:8684043。
2、“报省情况”填已报或未报,由各县(市)政府填写,其他单位不填写;“报送序号”为本单位上报信息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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