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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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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七政办发〔2008〕4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1-19生效日期:1900-01-01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七台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制定七台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范围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1.3 等级划分

  1.3.1 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整个社会极度恐慌,形成严重的抢购风潮,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3.2 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人们已经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风潮,对经济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3.3 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市场开始出现抢购现象,如不加以控制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价格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价格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出现价格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 工作制度

  1.5.1 应急监测制度。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1.5.2 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5.3 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1.5.4 法律支持制度。根据本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建议适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研究制定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5.5 新闻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检查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七台河市市场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日报社、七台河火车站负责人。

  2.1.2 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指挥全市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建议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4)对价格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6)完成省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

  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2.2.1 办公室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立即报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及省物价局。

  (3)根据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4)收集、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5)定时向社会公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

  (7)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8)完成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价格紧急或干预措施。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商品的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商品储备的建议。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及时拨付价格异常波动对低保群体生活影响的补贴。

  (4)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完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应急商品的采购、供应。

  (5)市农委负责根据农产品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扩大播种面积,增加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农产品生产大起大落。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等困难群体的统计及补贴发放工作。

  (7)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的监管,监督检查商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10)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含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11)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抓好畜牧业生产,做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12)市广电局、市日报社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3)市供销社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组织、调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14)市交通局、七台河火车站负责根据商品价格异动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商品的运输,市交通局确保应急商品绿色通道畅通运行。

  (15)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16)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3 区县机构

  各区、县应根据需要,比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防范处理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价格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价格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由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价格应急工作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4 专家组

  建立价格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科学应对价格突发事件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加价格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应急报告

  3.1 监测预警

  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省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区、县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应急报告

  建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价格、商务部门及市统计局城调队,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2)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等主要食品和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3)药品、成品油、煤炭、钢材、农资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4)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5)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3.3 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要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当达到本预案规定的警情级别时,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向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由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4.1 启动三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三级警情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三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4.1.1 市物价局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一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事发地及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

  (2)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3)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要求事发地及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每7天上报一次价格监测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启动三级应急新闻宣传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1.2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 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二级警情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4.2.1 继续采取启动三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4.2.2 市物价局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

  (2)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3)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日报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每天上报一次价格监测信息。

  (4)组织开展全市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

  (5)启动应急法律保障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提供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

  4.2.3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3 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一级警情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4.3.1 继续采取启动二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4.3.2 市物价局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

  (2)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3)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随时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4.3.3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预案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即行终止:

  5.1.1 省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一级应急预案措施。

  5.1.2 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二级应急预案措施。

  5.1.3 在全市范围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终止三级应急预案措施。

  5.2 应急经验总结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总结应对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指挥部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信息保障

  市物价局应当健全价格监测网络、举报信息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立三网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6.2 应急资金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46号)规定,列入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全市范围内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7.2 责任和奖罚

  7.2.1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7.2.2 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7.2.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和实施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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