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8〕69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0-10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着力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达到500个,覆盖95 %以上乡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的农户达到17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带动农户28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5%以上,其中,市级示范合作社达到100个,省级示范合作社达到50个。会员年人均纯收入比非会员高3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的财产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的开展合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4、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主要措施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市、县农经部门的指导、培训等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和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市财政重点支持省、市级示范合作社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的,有关部门收取的检测、认证费,由各级政府负担。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产品商标可免费转让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倡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统一的产品商标。专业合作社创立的获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辽宁省“著名商标”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依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全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全市各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审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积极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活动,推行社员联保方式,加大对合作社贷款扶持力度,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贷款后,各级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中,对辐射面广、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重点项目,可予以部分贴息。

各商业银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信贷优先扶持对象,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副产品的临时贷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借款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

4、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动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工程项目的实施,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对验收认定合格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项目要优先予以安排。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符合项目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

5、完善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给予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花卉、苗木、渔业、畜牧、水果、蔬菜等各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临时性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和不破坏土地耕种层的,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自产鲜活农产品和经过初加工的农产品,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通行市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6、积极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供销社等部门要利用现有资产设备人员等优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心。以为“三农”服务为宗旨,以农产品销售为牵引,以提升农产品档次为目标。在信息采集、制定农产品标准、贷款担保、申报国家扶持项目等方面开展服务。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7、拓宽人才使用流动渠道。人才交流部门要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和发展能力。允许外地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本地落非农业户口。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村人才,均可按《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有机结合,选派及培养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加速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步伐。

8、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和成功经验,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机构,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制度。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培训基层干部、业务指导员、合作社法人代表和骨干社员。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9、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可从事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生产、营销、运输、贮藏、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种经济活动。还可根据其成员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地膜、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扶持项目,积极参与各种农业和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市场主体。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抓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2、各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工作,依法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贮藏、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各级工商、财税、金融、质监、国土、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搭建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制度规范化、服务领域扩大化、自身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

3、建立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副市长李怀瑜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兰玉枝、市农委主任尹树森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动监局、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发行、信用联社等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确定重点扶持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沟通、协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副主任柴振华兼任,负责召集沟通会议。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统筹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同地区相关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