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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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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09〕22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27生效日期:1900-01-01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将建立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保障制度。为使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能够稳妥的推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先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现将我市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可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承办机构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鹤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三、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四、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执行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和待遇:
  1.意外伤害身故待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2.意外伤害残疾待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
  3.意外伤害烧伤待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
  4.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5.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标准为:
  1.意外身故支付标准为1万元。
  2.意外残疾支付标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比例给付。
  3.意外烧伤支付标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比例给付。
  4.意外医疗支付标准: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最高支付额度为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最高支付额度5千元。
  五、其它规定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分别结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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