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和生 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结合我州实际, 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 提高至5万元。 (二)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将自治 区“三个目录”中,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由原规 定先由个人负担15%调整为10%;特殊一次性高价材料费用由原规定先 由个人负担50%调整为10%;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最高支付限额 以内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二级医院、亚二级医院、一级及其 以下医院85%、89%、93%调整为93%、93%、9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 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以上比例基础上增加0.5%)。 (三)调整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凡符合自治州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的乙类 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由原规定先由个人负担15%调整 为10%;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报销比例, 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由原规定统筹支付70%调整为93%;其余病种的报 销比例由原规定统筹支付70%调整为80%。 (四)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将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 性肝炎、肝硬化、癫痫增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五)在以后年度中,当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金出 现收不抵支时,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进行调剂解决。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凡连续满3年(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未使用统筹基金的参保职工,均可享受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补 助个人账户500元体检费的政策。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一)将原规定的“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 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 调整为“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做人工流产手术费用, 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 (二)将原规定参保职工定额包干的顺产、助娩产、剖宫产三项 生育医疗费的标准由1500元、2000元、30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 2500元、3500元。 (三)凡符合生育规定的职工做产前检查,均可享受从生育保险 基金中一次性支付1500元检查费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