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按新比例执行,各区县不得自行变动。 二、参加市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1%;参加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的缴费比例分别调整为21%、20%、21%、20%、20%。 三、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