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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私立普通中小学督导定级评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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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教通字〔2002〕5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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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04-1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青岛市私立普通中小学督导定级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教通字〔2002〕56号


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各私立普通中小学:
现将《青岛市私立普通中小学督导定级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要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学校认真学习本方案,并对照方案,找出办学中的差距,努力整改。
二、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要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指导各学校进行自评。经自评后,由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对所辖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定级,并于2002年5月30日前完成。凡评定为A级的学校,须报市教育局进行复评后确认。
三、市内四区私立普通中学认真学习此方案,并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及等级申报,自评报告及等级申报报告须于2002年5月25日前一式三份报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市教育局将于6月份对所属学校进行评估。
四、本方案在学习、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可直接与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734159。


青 岛 市 教 育 局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说 明

为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充分调动私立中小学办学积极性,加强学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以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管理原理为依据,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的理论和方法,遵循导向性和系统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等原则,设置评估指标,制定评估标准,对私立中小学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强调以学校自评为主,增强学校自我调节、自我监控和自我激励的功能,并有计划地、扎扎实实地开展评估工作。本方案在原来私立中小学A级学校评估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教育体制改革与发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原来两年一次评估改为一年一次,取消A级学校终身制。本方案突出体现了侧重学校软件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的思想,强调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学质量,注重社会评价,并加大了该项的评估比重。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省教委颁发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等教育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三、A级学校评估资格
1、全市经批准的私立中小学办学满三年以上的学校方可参加A级学校评估。
2、对于评估方案中教育教学工作(A4)、教学质量(A7)和社会评价(B20)三项指标,其中一项达不到该项标准分数的80%的学校,不得参加A级学校评估。
四、评估办法、步骤及奖励
1、对私立中小学A级学校评估采取学校自评,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办法,每年一次。
2、每年三月份下发评估通知,四月份为学校自评,四月底各市区教体局推荐的学校和市内四区符合评估条件且拟申报的私立中小学将自评报告送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五月份市教育局将组织力量对申报评估的学校进行评估。
3、每年十月份召开表彰大会,对于获得A级学校称号的私立中小学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对于获得A级学校称号的,自然为该年度社会力量办学先进集体。
五、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表明学校依法治校观念薄弱,管理不力,办学水平不高,应作降一级处理。
1、违反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定的现象,致使有较多的教师、家长或学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学校的各种问题且不能很好的解决的;
2、学校管理差,存在的问题较多或不能及时认真地纠正所
存在的问题的;
3、学校管理不善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长期没有稳定的办学场所或学校的设施、设备不足,影
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六、本方案设一级指标(A)8项,二级指标(B)20项,三级指标(C)55项。
七、本方案原则上适用于我市私立中小学。
八、本评价标准满分为1000分,其中800-1000分为A级,600-800分为B级,600分以下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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