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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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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建重[2005]158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5-1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建重[2005]158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精神,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抓紧推广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的、从事项目管理的市场实体,与业主形成委托与受委托的合同关系。



二、与传统的建设组织管理模式相比,建设项目代建有着明显的优势,即:降低业主技术经济风险,体现专业化管理优势,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成本,保证高质量的建设水准;符合国际惯例,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机构、人员较为稳定,便于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违纪的发生。



三、业主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通过规范项目管理单位的代建主体资格、代建运行模式,努力培育我省健康有序的项目代建市场。



四、我厅将于2005年6月起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申请登记。2005年6月前已经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将企业及派驻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和开展项目管理业务的情况报我厅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我厅将于近期选择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进行项目代建试点,各市可同步开展试点工作。同时逐步建立保险、工程担保等配套的中介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建体制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高效化发展,使我省工程项目建设取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是指具有法定的建设工程管理资质条件,受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项目代建等专业化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可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代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服务范围等内容,组织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工作,并向业主或使用单位移交合格的建筑产品。也可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业咨询,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服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属建筑业服务领域,应由项目业主与项目代建单位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的服务内容。



㈠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工程代建时,根据以下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合同约定:



1、组织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签订有关经济合同;



2、组织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主持设计优化工作;



4、完成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工作;



5、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6、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



7、试运行,包括调试、启动和业主运行人员的培训;



8、编制竣工档案资料,组织竣工验收;



9、提供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并向业主或使用单位移交建筑产品。



㈡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以下全部或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内容服务: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5、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



6、协助业主方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档案资料;



7、协助业主方组织生产试运行,处理工程保修期内事宜;



8、组织项目后评估;



9、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工程管理资质条件,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揽项目代建业务。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并在所在企业注册;



㈡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行业中型及以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作;



㈢在近3年从业过程中,无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中型及以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㈢独立承担过行业中型及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不少于3项;



㈣建立了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体系,其负责人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LETTER-SPACING: 0.4pt;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㈤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集团),具有必要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备项目代建能力的业主单位,可以申请在本企业(集团)内从事项目代建业务。



业主单位内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8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参与过行业中型及以上项目建设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在本企业(集团)内从事项目代建活动。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可合并考核。



第十一条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当与选定的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委托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代建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签定委托项目代建合同,对委托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派具备从事项目代建条件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代建工作,组建项目代建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项目代建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代建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对项目代建全过程、全方位负责。项目(管理)经理应具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的资格条件。承担联合项目代建的,项目(管理)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在工程项目代建合同履行中,代建单位一般不应调整项目代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项目(管理)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中人事项目代建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项目代建工作计划书,包括项目代建工作的范围、内容、控制要点、目标,项目代建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置及其岗位职责。工作计划书中应对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规定明确的控制目标,对环境保护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时,代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代建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以建安工程造价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取。其费用应当根据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代建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并列入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工程项目代建费由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准备费、联合试运转费等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对代建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可以同时承担同一工程的设计业务,但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或施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业务的,在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代建单位应将相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经理及专业人员情况报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按项目管理权限,规模以上的和全省重大项目报省建设厅备案。



注册地在外省的项目代建单位进入我省开展工程项目代建业务,应持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将拟派驻工程现场实施代建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及管理体系情况,分别向省建设厅和工程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开展项目代建活动时,应按其工作范围、行使的权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不具备法定的工程管理资质条件从事项目代建业务;



㈡与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㈢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㈣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㈤与相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㈥从事项目代建的人员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有以上禁止行为的项目代建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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