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城镇水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甘建城[2005]179号 自200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来,我省各城市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不断推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为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撑。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大多数城市水环境的自然生态已遭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加重、缺水与浪费并存、供水污水处理企业整体效益不佳等问题仍是制约城市水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为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城市水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走降低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在«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以此引导各城市建立起以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而确定城市人口规模、确定城市产业结构、确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宏观调控机制。此项工作,争取在2005年内全部编制完成。 二、继续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确保近三年内全省城市用水总量不大幅度增加。根据现阶段城市整体用水效率和居民生活条件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各类非生活用水的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对非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并逐户进行审核和建档归类,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必要的用水需求的基础上,用计划和定额管理的制度约束粗放型用水习惯。对洗车业、洗浴业、游泳池、游乐场、建筑施工等行为的用水定额标准应予适当降低,并严格限量供水。城市居民家庭用水,按每户三口人计,每月用水定额为12立方米,超定额部分加倍收费。 三、配合物价部门积极稳妥地改革城市水价,研究制定不同用水的区别水价,逐步建立起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根据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等各类用水的耗水特点及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不同,合理制定不同的水价,同时针对不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不同的用水价格,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城市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的制定和合理调整,要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 四、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器具,加快城市日常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步伐。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都必须使用经国家节水认证和省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中的用水器具,要自行筹集资金,争取在近两、三年内全部更换为节水型用水器具。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用水器具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生产和流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新建、改建、装修工程设计、监理中和现有建筑用水器具更换中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继续使用。 五、搞好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尽快将管网输水漏失率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之下。认真实施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开发应用新型管材和先进的输配水管网施工和管理技术,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争取在2007年以前,对所有设市城市运行使用年限超过4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备完成更新改造工作,并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使其输水漏失率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要求。 六、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确保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清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加强安全防护监管,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排污口的要坚决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水产养殖活动,积极防治面源污染,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8%以上。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水量的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城市地表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在20%以下,城市地下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标准40%左右。 七、重视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结合编制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使这类再生水用于城市景观、生活杂用等,也可用于工业冷却。凡是国家批准使用中水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都必须使用中水。严重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鼓励引导厂矿、学校、机关、公园以及居民住宅小区院落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洪水收集储存设施,以供绿化灌溉、冲洗车辆、建筑施工之用。 八、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搞好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要抓住目前国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入城市水业市场的步伐和力度明显加快的机遇,在切实做好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申请国家和地方公共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一运营一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其按期建成,投入正常运行。鼓励和引导各城市大力发展区域供水,搞好区域供水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统筹城乡供水基础设施,拓展供水服务范围,使城市水系统向乡镇一级延伸。鼓励转换城市污水处理的经营机制,将其纳入城市供水经营管理体制,促进城市水业资源整合,走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的路子。鼓励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以资本、管理、技术为纽带,组建供水企业集团,实现供水企业的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经营,通过多元化的资本的真实竞争,来促进水业的健康发展。 九、积极组织各方技术力量联合攻关,加快研究开发适用于我省大多数中小城市及县城的小型、高效、低耗和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新技术,以满足小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市场的需求,确保这样的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座,经济、安全、可靠地运行一座,经其处理的中水和污泥资源都能得到综合利用。 十、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让居民喝上“放心水”。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规定,积极引进先进水质检查设备,组建水质检测中心,加大水质检测力度,切实做到监管机构、制度、措施、责任到位。凡供水企业出厂水或管网水水质不达标的,要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并限期整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发布一次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提高水质监测数据的社会公信度。 十一、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监督和水业企业自我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水业企业资产运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从2006年起,各设市城市建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经营业绩公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生产经营与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构成情况、主营业务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各项设施建设情况、水质化验分析状况、客户服务情况、业务成本分析、资产负债情况等,以此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十二、按照国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抓紧做好2006年到2010年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为今后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提供项目储备,为建设节水型城市,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而提供项目储备。 十三、城镇水业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名称为自来水公司的应当逐步改为供水公司,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人员定额,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不断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水费的征收管理,为保障正常供水和企业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