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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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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9〕11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16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省以下与之配套的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尚未到位,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现就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到位之前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增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及能力。

  二、认真执法履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质监、工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明确过渡安排。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食药安委〔2009〕22号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有关管理、执法工作按如下分工进行: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市食安委办公室日常工作仍由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现行职责划分,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做好餐饮服务环节的日常监管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相关执法文书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和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分别由质监、工商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四)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在省依法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前,仍由相关部门按照原定职责分工承担。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现行有效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四、强化统筹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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