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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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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政发〔2009〕1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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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7-17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关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政发〔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为稳妥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根据《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1.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列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的项目,一方面,可以享受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政策,无偿利用国家和省级资金,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面积,可以实现县(区)政府任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通过有偿、自愿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大面积、高标准实行农田规模化经营,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措施。试点项目区内的居民点和独立工矿拆除复垦,享受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相关政策。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和农用地面积,除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外,节余指标统筹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可以有效解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3.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聚集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通过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整村庄向城市或重点乡镇迁建,一方面可以加快城镇化步伐,有效聚集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重复拆迁,以及居民点点状分散对路、水、电、综合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
二、指导思想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整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现代化;通过建设用地空间整合,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和享受社会保障,促进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
三、基本原则
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应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工程区土地整理规划、集中居住区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通过科学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突出重点,以农为主。以建成大面积连片高标准农田为重点,确保建设工程实施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建设工程试点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农工办、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建设、房管、水利、农业、林业、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配合,积极服务,共同推进。
4.试点先行,规范操作。试点县(区)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资金保障能力、农民有积极性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农民拆迁安置、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进行探索研究,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广。
5.依法维权,农民认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工程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农民认可,不损害农民利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6.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路子。
四、申报条件
1.试点县(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县(区)为单位合理确定工程区和分片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项目)总面积不低于1000公顷,每个片区规模不得小于300公顷,分片工程区应尽量集中集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在不同乡镇选择片区。工程区范围内不得安排安置用地,不得与其它开发整理项目重复。工程区的设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需征得工程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工程区内无土地权属矛盾。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所需配套资金由试点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并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来源除地方自筹、融资以及争取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外,还可以探索采取吸纳社会资金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五、规划内容及部门职责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按照三年内实施完成的要求,制定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建设具体实施的时序安排,确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划方案要在工程区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国土资源、工程区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调查工程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状况,涉及的人口等基本情况,会同技术合作单位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配合试点乡镇调查工程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状况,拟定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以及安置区的设计、报建、监管、验收分配等工作;农经、农业、民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试点乡镇,会同技术合作单位确定农业人口安置方案、工程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指导试点乡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使用监督。
六、申报程序
1.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选择有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技术合作单位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规划方案要在工程区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征得群众同意;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会办、会审,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规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2.试点县(区)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试点县(区)应按照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合作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3.试点县(区)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时,应提交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及其公示、听证材料和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七、实施与管理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试点县(区)应当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建设任务,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农民拆迁安置、土地流转、土地整理、工程配套等相关工作。
2.项目建设涉及土地整理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告制、招投标制、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3.试点县(区)应成立矛盾协调处置工作组,由信访部门牵头,农经、公安、监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八、检查考核与验收
市政府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纳入试点县(区)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等对建设工程适时组织督查。项目实施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规程进行初验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县(区)应及时做好工程区土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九、相关政策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可按照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并优先安排。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享受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相关政策。对工程中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和农用地,可等面积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节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城镇建设。挂钩指标的管理、使用、归还等参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内经合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省国土资发〔2005〕242号)的规定进行调整盘活。
4.工程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按照试点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制订。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试点县(区)可出台配套政策对安置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规费予以优惠。对工程区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面积较小,且无力购买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的特困户,可由试点县(区)政府统一建设农村经济适用房安置;对孤寡老人可由试点县(区)政府统一安排入住养老院,费用从其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统一进入当地民政部门专户监管使用,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程区内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就近安排、养老保障等保障措施,安排好工程区内农民的生产生活。自愿永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让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直接进入城镇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暂未永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根据“明确粮食数量,货币折价保底,依据粮食调节,依约及时兑现”的原则,实行大户连片租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统一流转。要加强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引导农民就业。
十、保障措施
1.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政策,跟踪督查指导试点工作,评估工作成效,有序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审查试点县(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对试点县(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立项申报、政策把握、工程实施等进行业务指导。
2.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区)农工部,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建设、房管、水利、农业、林业、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审计、信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措施。
3.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采用“先垦后用”挂钩模式,可按照不超过挂钩指标30%的比例作为启动周转指标,用于集中安置区建设。试点县(区)不能按照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按已批准使用的面积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重金等相关规费,责令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前停止下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停止安排该县(区)新的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
4.国家工作人员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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