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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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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8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07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有效阻断动物疫病流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物安全在畜牧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链球菌病等新的畜禽疫病不断出现,畜禽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近年来,畜禽疫病的发生规律、发病特点等都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疫病药物控制越来越困难,防控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建设生物安全体系,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和防疫措施,通过对人和环境的控制,建立起防止病原入侵的多层屏障,使畜禽生长处于最佳状态,已成为防控畜禽疫病的重要手段。生物安全措施在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可以有效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与传播,保证畜禽的生产安全性及畜禽产品的安全性,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最近几年,我市畜禽养殖取得了长足发展,到2008年底,全市生猪饲养量达500万头,奶牛存栏量12300头,家禽饲养量超过1.5亿羽,全市规模以上养殖场已达8252个。在这样良好的态势下,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处理畜禽业发展与生物安全的关系,强化指导,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畜禽生物安全体系建设。
  二、落实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关键措施
  (一)隔离措施
  动物养殖场要做到与外界环境高度隔离,使场内动物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1.空间距离隔离。规模养殖场场址的选择要按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保护人和动物安全出发,选择在地势高燥、水质和通风良好、排水方便的地点,要距离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公里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厂2公里以上,远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最好建在果蔬基地、鱼塘、耕地边,利于生态循环。在风向选择上,应建在城镇或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
  2.建筑物隔离。通过建筑物将养殖场从外界环境中明确划分出来,养殖场内根据生物安全要求的不同,划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各区之间应建筑围墙等隔离性建筑物。
  3.限制进出隔离。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出场区,必须进入时,要严格进行消毒;养殖场工作人员限制任意离开场区,必须离场时,离进场都要严格进行消毒;管理区原则上要建设监控室,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用于生产管理和接待介绍,生产区严禁工作人员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内使用的车辆禁止离开生产区使用,运输饲料、动物的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
  4.养殖场内各物群之间隔离。养殖场要执行“全进全出”制和单向生产流程,不同种类动物不能混养,畜禽分群、转群和出栏后,栋舍要彻底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舍5—7天,方可调入新的畜禽。养殖场的栋舍布局应以方便生产和防疫为原则依具体情况而定,但栋舍之间距离不应少于10米。养殖场内部布局应根据科学合理的生产流程确定,各生产单位应单设,并严密隔离,严禁一舍多用,严禁交叉和逆向操作。饲养、兽医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专人专舍专岗,严禁擅自串舍串岗。
  (二)消毒措施
  消毒是生物安全体系中重要的环节,也是养殖场控制疾病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消毒可以减少和杀灭进入养殖场或畜禽舍内的病原,减少畜禽被病原感染的机会。
  1.大门及养殖舍进出口的卫生消毒。在畜禽场的大门口及每栋畜禽舍的出入口都必须设立消毒池(池长为车辆车轮两个周长以上),用以消毒来往人员的靴鞋和进出车辆的车轮,池内的消毒液每周更换两至三次。设置喷雾消毒装置,对来往车辆的车身、车底盘进行细致、彻底的喷洒消毒。设立洗手池,用消毒液进行洗手消毒。工作人员应穿上生产区的水鞋或其它专用鞋,通过脚踏消毒池后进入生产区。
  2.人员消毒。工作人员在进入生产区之前,必须在消毒间用紫外线灯消毒15分钟,或更换工作衣、帽。有条件的地方先淋浴、更衣后再进入生产区。
  3.畜禽舍消毒。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方式的规模场,在引进畜禽前,对空舍应彻底消毒。一般应先消除杂物、粪便及垫料,用高压水枪从上至下彻底冲洗顶棚、墙壁、地面及栏架,直到洗涤液清澈为止;后薰蒸消毒12小时;再用消毒液喷洒消毒一次。消毒后均应用净水冲去残留药物,以免毒害畜禽。
  4.其他消毒。饲槽及其他饲养管理用具每天洗刷,定期用消毒液进行消毒;运动场每周要进行2—3次消毒;为减少感染性病原传播,畜禽体表每周要进行2—3次带畜带禽消毒。
  (三)免疫措施
  免疫是预防、控制疫病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基本的生物安全措施。养殖场应根据本地疫病流行状况、动物来源和遗传特征、养殖场防疫状况和隔离水平等,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兽医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选择疫苗的种类和免疫程序。疫苗必须为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四)检疫措施
  定期检疫净化,定期采血检疫。日常要详细记录整个畜禽的健康情况,出现可疑病例要及时送病料检验。畜牧兽医部门要按“实验室监测计划”,按一定比例采血进行各种疫病的监测,并定期进行粪便寄生虫卵检查,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登记、分析、总结工作。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养殖场,并指导进行免疫程序的调整和针对性地进行驱虫保健。
  要遵循“健康第一”的选种观念,严把引种关。引种前对该种畜禽进行全面的血清学检查,特别是禽流感、蓝耳病、圆环病毒、伪狂犬病、猪瘟等。尽量从一个种场引种,避免从几个种场购买畜禽。新引进的种畜禽在远离生产区的隔离舍隔离30—90天,严格检疫,确认无任何疫病,方可转入生产区饲养。
  (五)杀虫、灭鼠和保健措施
  在规模养殖场进行杀虫灭鼠,消灭传染病的传递媒介和传染源,是生物安全体系内容之一。要及时处理粪便,净化污水,切断产生蚊蝇的根源。同时,建立保健药物方案,经常送检剖检病料,对分离的致病菌作药敏试验,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选择高效药物或药物组合。
  (六)制度建设和档案资料管理措施
  根据生物安全的要求,建立一整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饲养员、防疫、消毒卫生等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平时做好生产、防疫、消毒、投入品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规范各项档案资料管理。每批畜禽饲养结束后,要做好资料的整理、分析、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根据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市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实行“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具体工作由农牧部门牵头,经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按要求各司其职。各县(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由县(区)政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科学选址,规范管理,已建的要对照文件抓好整改。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并将组织不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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