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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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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9)8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20生效日期:1900-01-01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在去年实施校园建筑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要求,再次组织排查鉴定,并根据结果重新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扎实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舟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市城区和渔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抗震加固,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使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自2009年开始,3年内重点完成:⒈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抗震、抗台风加固任务;⒉对有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的中小学校舍,完成设防加固或迁建避险任务;⒊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⒋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各县(区)应于2009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并完成制订2009年加固、改造计划(边排查鉴定、边制订计划);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待鉴定校舍的鉴定工作,制订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由县(区)汇总后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科学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国家、省规定要求,争取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三年实物工作量的30%、60%、10%。

(三)区别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抗风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抗风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抗风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抗风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地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予以保障;高中段学校按隶属关系和办学体制统筹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按照“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学校建设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区)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市政府成立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内。由市城建部门牵头,成立全市校舍安全工程专项鉴定机构。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市政府负责市直属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区)实施工作,统筹协调县(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属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并要在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

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区)要在每月25日前,将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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