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肇府〔2009〕15号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端州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2009年,端州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月280元),确定为每人每月收入42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二、鼎湖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8%划定(2009年,鼎湖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月250元),确定为每人每月收入345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三、端州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0%划定,确定为每人每月收入84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四、鼎湖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76%划定,确定为每人每月收入69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五、有关租住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按《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肇建[2008]62号)和《肇庆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肇建[2008]61号)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