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绥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严格土地管理,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要求,现就全市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近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行为还比较突出,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力度不强,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牵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单靠一个职能部门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稳固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土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二、明确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主体? 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依法组织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制度。? 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公安、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三、确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成立土地执法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土地管理 共同责任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盛威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 政府副秘书长常青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晓辉同志担任。国土、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公安、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汤洪安同志担任。?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体形势,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研究对策,部署当前协作任务,促进部门工作配合,建立长效执法监察机制。联席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情况。成员单位要明确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与联系,及时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有关的活动与会议。? (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移交的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等情况;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许可、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供电许可、供水许可、信贷许可、工商登记等方面的情况。各单位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要及时进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对接到报告属本辖区内的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进行依法处理。加强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宣传,使辖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及后果严重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乡镇(办事处)政府要引导本辖区新农村建设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加强动态巡查,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努力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书面告知。? (三)发改、规划、建设、工商、银监等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查处,在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前,要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许可。 (四)监察部门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五)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将不立案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要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给与支持并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公正处理。? (六)供水、供电等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的书面通知书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停止对其供水、供电。? (七)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和检查,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违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对违法用地复耕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五、强化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执法监管领导小组提请党委、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及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县(市、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政府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同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的;? (三)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协助配合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并经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