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精神,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一)对受灾地区因地震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二)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四)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五)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受灾地区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一)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80平方米保基本的安居房(以下简称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按相关规定异地购买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免征契税。 (五)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一)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玉树地震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一)受灾严重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对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减免收费和基金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对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免收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和原址重建住房及加固住房中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以上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从2010年4月14日起,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执行。 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各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改进作风,优化服务,确保政策到位。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