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 呼政发〔2010〕 4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范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大力推行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为核心,在整合建设工程、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管理和设施资源的基础上,创新公共资源管理体制,健全公共资源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集中服务,专业管理,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巩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依法对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二)统一管理原则。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 (三)管办分离原则。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职能与交易经办职能分离的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服务机构负责各类交易的具体操作,以发挥最佳的市场运作效应。 (四)规则主导原则。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经办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严格按照依法确定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监督部门对交易程序和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场充分配置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公正操作,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公共资源流失、浪费和分配不公。 三、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 (一)成立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等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监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审查和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审查和统一发放(发售)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文件,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场地服务;现场全程监督交易制度、交易规则执行和具体交易行为;对进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受理相关质疑、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组建土地交易中心,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简称交易经办机构)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集中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市公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各交易经办机构主体地位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四)市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部门管理窗口,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四、明确集中交易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建设项目分包、监理、勘察、设计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股权)出让、转让。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四)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客运出租车运营权等项目招标、转让、出让。 (五)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公益性资金或以上述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项目物业管理和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招标。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七)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综合运用场内监督、行政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等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形成现场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机结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制约、互相补充的监管机制,保证公开交易、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诚信交易。 (一)市公管办通过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审查各类交易文件、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现场监督并确认交易结果等,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具体交易实施综合监管。 (二)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于交易双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职权进行查处,但不得参与和干预具体交易办理工作。 (三)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对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有关人士为特邀监督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信访接待、现场监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开展社会监督。 六、完善和规范交易制度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市公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有序运行。 (一)建立和完善公开交易制度。制定和完善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透明运行的各类项目交易程序、规则等操作制度,人员、项目、档案等管理制度,各类评审专家储备制度等。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公示、公告经市公管办审定后,由各类交易主体负责在法定发布渠道和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网、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电子屏、公告栏和呼和浩特日报等媒体发布,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建立进场交易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示,交易结果由市公管办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中标排序人发生变更后,应重新进行公示。 (四)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各类专家库,加强管理,不断优化专家结构,畅通专家进出库渠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五)建立集中缴费制度。要全面公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费用收缴依据和标准,控制收费频次,由指定金融机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缴费和结算服务。 (六)建立交易各方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廉洁准入、信用评价机制,通过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违法违规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七)建立完善的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原始记录和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询或者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要建立供应商、项目单位、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交易资金等基础信息库,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高效便捷。 七、有关要求 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及时组织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管办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全力配合,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启动运行。 (二)市公管办根据我市实际,要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交易大厅、开评标和拍卖场地功能,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范运行、综合监管和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推动各交易主体及时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督监察信息化建设,保证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集中规范交易的要求,尽快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督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监察制度,对交易过程、交易主体和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集中交易的要求提出相关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的意见,经市公管办审定后组织各类具体交易活动。 (五)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在场外组织交易。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