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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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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0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针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审查与发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严格把关,形成畅通、及时、高效、透明、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

(一)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充实更新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及时处理依申请公开诉求。对于接受到来自群众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属于依申请公开事项,明确办理机构、办理人员和办理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报送政务信息公开年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须于次年3月以前报送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今年尚未上报上年度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部门须在6月底前完成报送工作。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实施考核制度。按照《通知》要求,对未能完成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将进行全市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审查机制。

(二)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项审查。

一是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是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依据《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时停止信息发布,责令限期整改;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谁审查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与管理

互联网网站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中国·黄石”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实现管办分离、拓宽渠道、整合资源、完善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2010年5月1日起,对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工作情况作如下调整: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由黄石日报传媒集团设立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承担“中国·黄石”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运行、内容编辑、信息发布工作。市政府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设等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上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建立相应的公众评议制度、诉求反馈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准确、高效面向社会公开。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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