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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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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0〕17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0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案件,但非法集资活动仍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非法集资处置责任,把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确保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
  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要建立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2010年开始,市政府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重点督促,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投融资中介、房地产、农业、林业等领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拳出击,切实加强对这些领域的市场监管和风险排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要结合工商年检进行风险排查,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房地产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一是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二是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三是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市农业局负责对全省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以种植、养殖、绿色农业、现代农业开发等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业领域林权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等投资活动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的旗号,实际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
  在风险排查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立即取缔。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市公安局要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舆情监测、群众举报、部门移交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增强敏感性,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掌握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进行精确打击。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要快速出击,积极侦破,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为善后处置创造条件。对案情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根据案件情况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

  四、清理违法广告,坚决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当前,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广告十分猖獗,必须坚决制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和公安部等三部委《关于预防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集资金融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8〕47号)精神,应立即停止发布含有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从事贷款、借款、放款、融资等业务;(二)以代办信用卡、信用卡服务为名从事信用卡“套现”、“补款”、“养卡”业务;(三)代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四)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炒股融资、股票资金放大业务;(六)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八)以承诺各种形式高额固定回报为条件的合作投资、委托投资、委托理财活动;(九)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广告登记、发布、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对涉及集资、融资内容的广告,要严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有关监管部门批文等证明文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管理,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非法金融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各项措施,对发布含有非法金融活动内容的广告发布者,要依法进行处罚,限制直至终止其广告业务发布资格。

  五、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动员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一是在城市社区、乡镇、大型超市、商业广场、写字楼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二是在城市公交、城市电视播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片。三是利用辖区银行业金融网点进行宣传,张贴打击非法集资海报,发放宣传画册。四是利用各类通信平台发送公益短信,进行风险提示。五是在各类媒体开办专栏、讲座,普及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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