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县市办事处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县市办事处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县市办事处移交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12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4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现有机构进行适当调整并移交,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管理 体制,理顺管理关系,规范机构设置,保证资金运作安全,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起“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通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运作,确保债权债务清理到位、人员分流安置到位、机构调整推进到位。 三、组织领导 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及公积金中心组成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县市办事处移交工作专班。市编办负责核定编制和办理编制手续;市人社局负责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核手续;市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审定工作;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负责资产和业务移交等监督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财物移交的具体工作。 四、具体安排 (一)清理登记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对各办事处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清理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风险准备金、廉租房补充基金、管理费用结余及债权债务情况;委托承办银行开户情况;在岗在册人员编制情况。通过清理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保证帐帐相符、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债权债务和资产移交清单。在移交前形成的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偿还主体,清偿到位。 (二)人员划转阶段。2010年10月底以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45号)要求,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12号)下发前(2007年8月31日)的在岗在册人员实行平稳过渡,办理人员调动划转手续;2007年9月1日以后新进人员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择优录用。在机构调整移交期间,由原办事处负责人牵头主持日常工作。 (三)资产移交阶段。2010年11月15日以前根据清理登记结果和人员安置情况,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丹江口市、竹溪县、郧西县等县市政府签订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手续(郧县、竹山县、房县已办理移交手续)。 (四)规范运行阶段。2010年12月以后进入规范运行阶段。一是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市委组织部任命、备案;二是按照“统一核算、分灶吃饭”的原则,理顺财务管理体制;三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四是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各办事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五是在对县市办事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由市中心与有关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六是合理划分城区三个管理部业务范围,调配工作人员,筹建三个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