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武政规〔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规划布局,完善服务网络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坚持公益、科学规划、完善功能、优质服务”的原则,制订我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巩固一批、调整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调整、设置和建设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全覆盖。要按照每3—10万名常住居民或1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配备1所的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按照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400平方米/3—5万人、1700平方米/5—7万人和2000平方米/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照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配置X射线机的,按照每台不超过6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根据服务范围和需要,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到2010年底,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由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无偿提供和政府购买的方式全部予以解决。 二、核定编制岗位,实施绩效工资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可采取核定人员编制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财政补助公益性事业单位;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财政补助社会公益性单位。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加大政府投入,落实补助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核定并安排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对于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交办服务任务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专项经费。按照常住人口计算,确定2010年中心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为29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人/年,市财政承担10元/人/年,区财政承担10元/人/年),远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人/年,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11元/人/年),并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标准。到2011年底,按照国家标准,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要求配齐医疗设备;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保障信息化工作运转维护经费。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偿机制,根据总额控制、按照常住人口补偿的原则,定期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调整医保政策,满足居民需求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逐步降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起付线和个人支付比例,提高住院定额结算标准。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转院时,视同1次住院;由二级以上医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无须再次支付起付线资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到二级以上医院时,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逐步探索将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将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合作、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和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试行参保人员社区首诊制,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 五、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9大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落实35项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稳步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管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继续推进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探索建立公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作机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对支持社区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大、中型医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力度。继续推进“老医生进社区”和“引进大学生”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王争艳工作室”。进一步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家庭医生制度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满意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各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各区社区卫生工作任务及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完善社区卫生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具体组织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岗位,配合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需要核定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定编定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组织筹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和维修改造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和补偿力度;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设立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岗位专项补助经费,建立健全财政补助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吸引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措施,落实对优秀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和下派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职称评审的倾斜政策;将提出申请并且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制订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优惠措施;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与社区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指导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工作;做好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管理中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经费。 物价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残联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营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舆论氛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