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惠府〔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业经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2010年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 依据 核查方法和 打分具体标准 得分 节 能 目 标 (40分) 1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本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的,得20分;未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的,考核结果则为未完成等级。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10%加1分,最多加5分。 20分 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评分。 以2010年5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县(区)2010年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准,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2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2010年进度目标为10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进度目标的100%(含,下同)得20分,达到90%得18分,达到80%得16分,达到70%得14分,达到60%得12分,达到50%得10分,达到40%得8分,累计降低不足40%(不含)不得分。 20分 根据市统计局核定的指标进行核算。 2010年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10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各地区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节 能 措 施 (60分) 3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制定分解年度节能目标,0.5分;实施评价考核,1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0.5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1分。(注:关于实行奖惩的考核,要区别于省、市建立的节能奖励制度,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的情况) 2.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2分 有关文件 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具体打分标准: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2分;制定并实施非独立能评制度的得1分;没有制定或者未实施能评制度的不得分。全面开展节能评估并取得实效(本地区年评估审查项目10个或10个以上),成为市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试点县、区的,加1分。 3.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有效运作。 1分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 节 能 措 施 (60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 3分 统计数据 以经市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3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 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 3分 统计数据 以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增加值比重的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可得3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3.严格执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 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核查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分值3分:100%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得3分,完成当年任务的80%得2分,完成当年任务的60%得1分,完成当年任务小于60%及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得分。 4.认真完成本县、区“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2分 有关文件、材料 完成本县、区“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的,得2分;未完成或未编制本县、区“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的,不得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 2分 有关文件 节能专项资金落到具体项目,制定节能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办法。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不低于0.3‰的,得1分,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0.5‰以上(含)的,得2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增加。 2分 有关文件 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比增长0.1‰得2分,否则不得分。无专项资金不得分。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比增长超过0.2‰的,加1分。 3.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2分 市有关统计数据等,地方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即得1分,获得安排的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增长得2分。扣分方面,省、市稽查发现问题并通报了的县、区扣1分。 4.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工程。 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利用本地区财政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即得1分,项目个数或投资额与上年相比增长1%~14%得1.5分,增长15%以上(含)得2分。 节 能 措 施 (60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1.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 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①核查有关文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产品推广方案的,得1分;②完成市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得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1分 有关统计数据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比重增加得1分,未增加不得分。 3.推广清洁生产机制,发展循环经济。 2分 相关文件、实地调研资料。 ①本地区有1家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得1分;②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比上年增加的,得1分。本地区有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或企业的,加1分。 7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 1.完成市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 3分 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等,实地抽查资料。 市重点用能单位全部完成节能目标得3分,完成90%~100%得2.5分,80%~90%得1.5分,70%~80%得0.5分,70%以下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 2.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和编制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 3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①市重点用能单位参加国家、省、市培训情况1分,50%以上市重点用能单位参加的得0.5分,80%以上参加的得1分;②按要求组织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情况1分,50%以上市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填报得0.5分,80%以上市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填报得1分;③编制节能规划情况1分,本县、区80%以上(含)企业完成节能规划编制的得1分,50%~79%以上企业完成节能规划编制的得0.5分,50%以下(不含)企业完成节能规划编制的不得分。 3.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 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①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家市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②能源计量工作1分,每核查出一家重点企业计量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节 能 措 施 (60分) 8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1.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纳入第一、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1分。全部完成,得1分;完成80%以上,得0.5分;80%以下,不得分。没有“禁实”任务的,自动得1分。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 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的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设计阶段全部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得0.5分;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1.5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3.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建筑工程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得0.5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得0.5分。 4.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县、区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完成任务得分;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分。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考评。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实地核查,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0.5分,开展太阳能应用试点的,得0.5分。 6.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检查当地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有信息联系员、及时上报信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7.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 1分 相关文件 核查建筑节能国家或省市项目县(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全部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落实70%以上得0.5分。 8.交通领域推进节油工作情况。 2分 相关文件等。 出台或实施交通运输节油、节气政策措施的得分。 9.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设立县、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得0.5分;核查2010年是否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0.完成2010年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根据市经信局掌握的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完成统计的,得0.5分,能耗指标完成的,得0.5分。 节 能 措 施 (60分) 9 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1分 相关文件 核查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 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1分 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 执行省强制性能耗限额的,得0.5分;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得0.5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 3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等。 设立专职节能管理机构的,得1分;节能管理机构在编工作人员3人以上的,得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得1分。 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1分 相关文件、 报道等。 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1分。 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 2分 相关文件 核查有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统计部门没有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不得分,1-2人得0.5分,2人及以上得1分。改进统计方法、每季度开展节能形势分析及预测的,得0.5分。每季度季后及时上报本地区节能分析材料给市统计部门、为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得0.5分。 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1分 相关文件、 报道等。 实施了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