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 城镇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梅州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和分值详见《梅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属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2.本市户籍的农民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入户的,由其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农民工积分计分标准,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A4纸)。 1.梅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本; 3.最高学历证书、最高级别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就业登记证明; 6.参加献血、义工、青年志愿者及慈善捐赠者都可积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9.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用人单位分别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11.暂住证(居住证); 12.技术创新:提供国家、省或地级市颁发的证书; 13.投资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纳税的凭证,或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14.计划生育:⑴本省籍申请入户的应提供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服务证》,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到所在县级人口计生局出具意见。⑵省外户籍申请入户的,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发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查验意见。⑶凡超生人员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申请入户的,必须先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意见,再报梅州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出具意见。 以上1、2、4、5、9、11、14款为必提供材料,其余根据农民工个人情况提供。 (三)核准。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查验。对资料齐全,积分满60分以上符合入户的农民工,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入户卡(见附件2)。 (四)入户。农民工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梅州市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每年对各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的下达,协助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积分情况并签发入户卡。 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办理入户手续,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管理软件,完善信息系统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用工人数3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市各宣传媒体要积极参与,无条件地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宣传和报道工作,重点宣传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政策、好的做法和入户城镇享受政策带来的好处,引导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 四、附则 (一)符合《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梅市府〔2008〕70号)规定条件以及现行其他入户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不得收取除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愿意在本市落户的在外务工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可参照本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法办理落户。 (四)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后,享受与当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