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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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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办函〔2010〕8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下称:公报)编辑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与督查室合署办公。《公报》编辑部负责《公报》刊发文件的收集、整理、审核、呈批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向《党政信息网》发送《公报》的有关协调工作。


  一、文件的收集。所有拟在《公报》刊发的文件、资料,由文件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属部门提请刊登的文件,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提请刊发的请示,同时附上拟刊发文件的正式文本(含电子文本);其中,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还需同时提供市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属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的文件,市府办拟文科室和市法制局在领导签发后、送综合科编制文号前,应在文件稿右上角注明需在《公报》刊登的意见,并由秘书科将当天制发的此类文件提供给《公报》编辑部。编辑部初定拟刊发文件,报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负责同志审批。

  部门随文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内容必须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

  部门发布的重大行政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公报》编辑部。

  对其他可在《公报》刊发的文件,由《公报》编辑部负责收集、整理。

  二、文件的审核。《公报》编辑部负责审核文件提请刊发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应予刊发。如发现文件有错漏或疑问的,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核对,其中,属市政府的文件由拟文科室负责。编辑部一般不对文件内容进行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征得责任单位书面同意,其中,对市政府的文件,经编辑部与拟文科室协调后,由拟文科室报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负责同志批准。对属于责任单位校对失误而没有表现为明显错漏,编辑部无法发现的,编辑部不负责任。

  三、文件的呈批。《公报》编辑部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刊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再连同其他需在《公报》刊登的文件,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负责同志审发后,根据文件时效、急缓和《公报》的容量,相应安排《公报》期号并印发。

  四、《公报》编辑部认真负责做好《公报》的出版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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