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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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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47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4生效日期:1900-01-0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0号),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 符合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社区医疗保险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以下学生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重度残疾的学生(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填写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此表由社区存档)和相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微机系统,制作参保居民基本信息U盘。同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群参保明细表》和《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上两表一式二份,社区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一份),一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导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对学生提供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和相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汇总表》和《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群(学生)参保明细表》(以上两表一式二份,学校代办机构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一份),制作参保学生基本信息U盘,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导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 参保居民因人员类别、信息等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参保时,应持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新增、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同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社区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

1、新增登记。新生儿、新迁入人员、劳教或刑满释放、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等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2月20日前办理新增登记参保手续。

2、变更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学龄前儿童升入小学时,应提供户籍证明资料。

(2)城镇居民成为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居民户籍发生变化时,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学生转校、升学和退学,需提供有关变更资料。

(5)在参保年度内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满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按相应标准办理。

3、注销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人员迁出,提供户籍迁出手续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3)新生入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

(4)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手续及复印件;

(5)居民就业,提供用工手续及复印件。

三、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城区、陵川县补助70%,对其他县、市补助40%,对市直学校在校学生全额补助,下同),个人缴纳20元。

(二)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20元。

(四)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个人缴纳3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6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不缴费。

四、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社区医保代办机构向缴费居民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各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有关规定交至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集中交至所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或由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对学生)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填报《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同级财政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三) 参保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从参保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参保居民除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2009年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证件发放

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和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各代办机构要在医疗保险证上填清缴费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印章,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钢印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发放。在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已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持医疗保险缴费凭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已参保缴费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的通知时间,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时需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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