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景德镇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8]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电力设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景德镇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试行)》,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试行)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电力事业发展很快,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期,我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施工作业、推挖土方、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放炮炸石等所引发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呈高发态势,不同程度造成部分地区停电,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有效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景德镇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试行)》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二)《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四)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一)施工工程项目符合政府规划,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二)工程施工方案制定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 (三)施工作业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的作业安全协议并可在协议中双方协商确定交纳足额安全保证金(若施工中发生损坏电力设施,该安全保证金用于赔偿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损失,若不足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作业方补齐;若施工中未发生损坏电力设施,该安全保证金退还)。 三、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1、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经贸委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4、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5、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材料 6、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产权所有单位鉴定的作业安全协议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经贸委领取申请表。 (二)经贸委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对施工工程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期限 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审批范围和职责划分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遵照线路电压等级分级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对全市220KV及110KV输电线路(含电线、铁路、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当地县(市、区)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七、许可项目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事项详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