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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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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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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5-17生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今年要重点抓好七个方面的政府廉政工作。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71号)。为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部署,省政府及时对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了责任分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我省贯彻实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已经进行工作部署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廉政措施得到落实;需要制订配套政策措施的,各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并及时组织实施;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要摸清掌握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制度,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和有序开展。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动态,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资金监管。
  (一)对铁路、公路、机场、城建项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使每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和安全工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1.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加快推进浙江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公路、机场、城建等公共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凡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审批(许可)到建设实施,实行全过程公开。深入推进“四减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4月份提出初步方案,9月底前形成意见建议,年底前选择有条件的市开展改革试点。
  2.切实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快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代建制管理办法等立法进程,夯实重点建设规范化管理基础。同时,在重点建设领域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做到“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逐步解决重点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这一矛盾。二是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年内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2—3次、工程质量专项检查4—5次、标后履约情况检查2—3次,及时排除隐患,落实整改,尽最大可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保障体系。增强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严把工程建设资质关、管理关、材料关、安全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3.着力规范重点建设招投标活动。严格规范重点建设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继续推进两个“标准文件”的实施和企业资信评价办法,加快推进全省“一库一网”建设。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发挥招、投标投诉处理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坚决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不公等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概算,杜绝利用设计变更进行违规操作的各种腐败行为。同时,着力抓好“三个千亿”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重点建设预防及惩治商业贿赂行为长效机制的建设。
  4.推进项目全过程稽察监管。切实履行省重大项目稽察办的职责,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稽察监管环节,逐步从事后稽察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与事后稽察相结合转变。按照“调结构、惠民生”、“保续建、保投产”的要求,以基础设施等项目为稽察监管重点,不断创新稽察监管手段。进一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实时、动态的在线监控与现场稽察监管相结合,不断增强稽察监管的时效和覆盖面。
  5.加强地震灾后援建项目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对口支援的范围和规定确定援建范围。二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审批,加强投资概算审查,坚决制止批少建多,坚决杜绝投资浪费,确保援建项目投资效益。三是对援建中的物资、设备、劳务采购、建设施工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做到规范运作,阳光操作。四是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加强管理,确保我省援建的项目质量过得硬、安全有保障。五是按照援建项目管理办法、援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
  (二)加强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的监督检查。(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办理。)
  实施方案:
  1.完善法规政策。加快完成《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个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着手研究制定《浙江省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的住房保障法规政策和制度,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更完备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保证。
  2.加强日常监督。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费减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加大查处力度。对在日常检查和社会监督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公权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以及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财政和审计监督,继续加强“三农”资金监管。(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1.强化社保基金监管。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管理账款与管理账户相互分离,资金审核与资金拨付相互制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资金拨付、审批、对账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与经办机构、地税、开户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做好部门间的数据业务衔接工作。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努力做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基金收益率,缓解基金支付风险。
  (2)加强部门间相互监督,建立起权力运行监督协调机制。加强财政、地税、人社等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不断完善“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征管模式。强化基金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加强省级社保信息数据共享,努力提高信息化程度。
  (3)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共同组成的基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2.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1)加强制度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
  (2)严格呆账审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呆账,对不符合政策的呆账一律不予核销。同时,分析每笔呆账形成的原因,存在管理制度缺陷的,及时督促呆账所在公积金中心整改。
  (3)加强省直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加强对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认真审核中心编制的住房资金归集、运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并提交省直房委会审议;定期检查中心的财务管理情况,分析财务月报表,确保省直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认真审核中心的年度预决算,确保管理费用专款专用。
  3.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
  (1)积极开展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调研。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和开展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调研工作,分析我省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2)启动项目库建设。开发建设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逐步将省级财政支农项目纳入项目库系统管理,所有省级以上财政立项的项目都必须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并以此为平台,加强项目基础资料管理,逐步建立项目建设前后相关数据、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制度,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项目重复、多头申报等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3)完善项目立项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项目申报程序,继续实行项目标准文本管理制度、专家评审制度,进一步提高专家评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规范项目立项行为。
  (4)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支农项目补助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通过支农资金支付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快支农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完善公示公告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督,避免补贴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6)建立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支农资金的分配制度。围绕重点领域以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特别是事关民生方面的支出项目,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等,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和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等方式,对各市县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农资金整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与检查结果、绩效考评制度相衔接的资金分配制度。
  (7)严格支农资金检查,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财政支农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支农资金责任追究机制。
  4.强化财政救灾扶贫资金监管。
  (1)着眼于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订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救灾工作宣传,促进社会监督。
  (2)加强督查。各地每年对上一年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抽查,继续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有大灾时,在拨发救灾资金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救灾款物。
  (3)注重常态管理。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调研、抽查,对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款、是否截留和挪用救灾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救灾款等。
  (四)规范教育资金使用和学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参与办理。)
  实施方案:
  1.规范教育资金使用。
  (1)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针对2009年教育系统“小金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计划于今年5月底前出台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小金库”问题的管理制度。
  (2)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今年3月份,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从2010年春季开始,全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并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完善民办高校收费办法,从今年秋季开始,各民办高校按“以成本为基础,分类确定”的原则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并从秋季开始实施。
  (3)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组织全省教育经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对规范捐资助学、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爱心营养餐和高中“三限”等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1)切实抓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今年重点是根据我省新出台的《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抓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住宿费政策的落实。
  (2)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根据教育部即将出台的解决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和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指导意见,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改革新举措。今年我省将完成第四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评审,下一阶段拟把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重点转向教育收费规范县的抽查,建立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使示范县创建活动真正起到“以创促建”,推动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4)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心组织春秋两季收费检查,进一步发现和堵塞漏洞,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质量。同时,将加大对日常信访件的督查力度。
  (5)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今年将继续坚持上、下半年各一次的教育收费情况通报,及时将全省各地教育收费问题的投诉和查处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布,促进各地教育及有关部门加大乱收费案件查处的力度。
  (6)规范办学行为,稳步推进改制学校体制调整和高校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统一政策,区别情况,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以《浙江省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民办”学校发展成为高质量的私立学校,引导独立学院分类进行规范设置。
  (7)加强教育收费工作调研,针对教育收费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从源头上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3.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精神和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制定《浙江省2010年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招生政策和办法,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2)强化集体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均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重大政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录取期间,在省教育考试院和各高校均设立监察组,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成立信访咨询工作小组,保证考生咨询投诉渠道畅通。
  (3)实行“阳光计划”。招生生源计划全部实行网上流转;外省高校增加计划必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从严控制录取期间院校科类计划和专业计划的调整。
  (4)完善远程录取操作程序。一是制定《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明确录取办法和程序。二是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投、退档。三是对高校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督促高校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录取。
  (5)完善规范加分的举措。一是对申请并经审核后可以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名单和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拟录取名单,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二是对“三模三电”实行限定范围、减少项目、降低分值,对高职单考单招取消15种中级证书和若干技能比赛项目的加分,以证书取得的技能分由原来的35分下调到10分。三是对体育加分项目实行省级集中现场测试。由省体育局和省教育考试院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聘请省内外国家级裁判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测试有关工作,不合格者不予加分。
  (6)完善公示制度。延长公示时间,从5个工作日延长为10个工作日。延长公示信息保留时间,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的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底,市县和中学保留至当年8月底。规范公示的基本要求,包括公示内容、地点和方式、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
  (7)严格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考生知情权。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实行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通过声讯台、政府网、教育网、考试网等多种渠道公布,提供免费查询。
  (8)继续实行“三备份、三分离”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数据比对工作。在整个招生录取过程中,由省教育考试院纪委在各工作阶段的第一时间拷贝并立即封存所有原始数据,录取结束后,组织专家对原始数据与系统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比对,杜绝擅自更改数据现象发生。实行招生录取数据“三备份、三分离”(即志愿信息、入录取库数据等分三次备份,保管与采集、采集与数据管理、志愿库与成绩库相分离),杜绝违规现象。做到任何数据库考生信息修改,必须有纸质材料说明,院分管领导签字,操作人员留档备查,计算机系统所有操作均留痕迹以备查(时间、地点、操作人),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数据的准确、安全。
  (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参与办理。)
  实施方案:
  1.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1)建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政府主导的、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均应在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平台采购药品,不得以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2)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3)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实行监察机关与卫生、财政、药监、社保、价格、经信、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查处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各职能部门分工协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4)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投标、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2.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药品价格等向社会公示,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和完善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医疗服务费用查询制,提高医疗服务和医疗收费的透明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监管。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价管理指导,提高医院内部的物价管理水平。严格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合理控制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
  (3)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的改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推进以质量为核心的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等方面下功夫。积极探索推进在规范临床路径基础上的单病种定价收费,制止不合理检查、化验和高价药、高值医用耗材造成的医药费用上涨,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六)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出让市场化进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办理。)
  实施方案:
  1.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
  (1)建立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公示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开展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做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必须在当地媒体和土地有形市场发布公告,完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发布和公开制度。
  (2)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实施工作,切实纠正公开出让工作中主体和程序违法违规问题。
  (3)健全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制度。在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公示等土地信息,探索大宗用地开发利用跟踪检查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公示工作。
  2.进一步推进探矿权市场化进程。
  (1)严格执行探矿权分类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与要求,严格审批探矿权。对应当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探矿权,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2)完善探矿权出让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展探矿权有偿出让的信息公开渠道和范围,提高出让信息公开度。积极构建探矿权转让市场交易平台。
  (3)加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中介评估结果和市场供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起拍价和保留价,进一步提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公信度和透明度。
  3.加快推进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进程。
  (1)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展采矿权出让的公告信息渠道和范围,提高采矿权出让的信息公开度;建立和推广网上报名、网上审查和网上交易平台,拓展参与采矿权出让竞争的交易主体。逐步推进采矿权转让市场竞争机制。
  (2)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底价、起拍价和保留价确定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采矿权市场需求情况定期确定并公布采矿权出让的基准价;由中介根据基准价和采矿权所在矿区地质、交通等具体自然因素及采矿权市场供求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采矿权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向社会公示后,由出让实施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起拍价和保留价。
  (3)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的监管机制。加快推进采矿权出让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公示、审查、和交易全程网络监管平台,进一步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监督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落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一个口子进”和“一个口子出”管理措施,坚决杜绝不规范操作,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七)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1.深入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继续组织有关单位抓好工程建设项目自查工作。省、市、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抽查,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自查项目总数的20%。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择3—5个省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核查,市、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选择本地区3个重大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2.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治理。
  省监察厅会同省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针对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出让、规划审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等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专项治理力度。
  3.把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从审计、财政监督、执法监察等专项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谋取私利的案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案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案件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
  4.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抓紧制定出台《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浙江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工程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建立信息公开共享机制。
  二、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要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的预算体系。推进财政预算公开,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都要公开,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一)继续加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三个子”)的预算管理改革力度。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加强预算资金统筹力度。完善现有的综合预算管理模式,继续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预算体系;在编好政府公共预算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国资经营预算,继续试编社保基金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拟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三个子”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市县“三个子”改革的指导。
  2.推进以完善预算定额、支出标准为基础的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积极推动项目预算基础资料库建设,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强化资产与预算的结合。
  3.强化“三分离”改革支撑体系。规划和建立一体化预算业务管理信息支撑平台,建立“基础资料库”和“项目库”,加强人员、定额、项目、资产等信息管理。整合“预算编审”、“项目库”、“基础资料库”等信息模块,推动数据共享,简化业务流程,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积极发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中心的作用,强化预算编制组织和人力支撑。
  4.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继续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重点做好支农、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的整合工作;继续加大历年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5.严格预算执行。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防止年底突击花钱;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中央追加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所需增支外,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追加;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限期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新机制。
  6.推进财政预算公开。细化预算编制,2011年省级预算细化到款级科目,经人大审议通过的2011年政府预算收支和预算报告将及时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布;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按财政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指导部门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本部门预算,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同时,加强对市县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
  (二)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重点抓好“五查五看”:一查宣传工作重视程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看宣传发动是否到位;二查自查自纠覆盖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看自查自纠是否到位;三查重点检查覆盖情况和深入情况,看重点检查是否到位;四查严格执法情况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看责任追究是否到位;五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看整改落实是否到位。
  上半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进一步开展检查。重点开展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垂直管理单位的部门
  在全系统深入做好“回头看”,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对执收执罚权比较集中部门以及依附于党政机关有经营性收费业务的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把治理“小金库”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零申报”和“零问题”地区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而出现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同时,省财政配合民政部门,全面开展对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省财政配合国资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调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问题的现状、成因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
  三、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合理确定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使其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国有企业在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行为。(由省国资委牵头,省审计厅、省金融办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一)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和职工分配机制。
  1.对企业经营者年薪适当封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封顶的做法,在现有考核办法框架下研究措施,对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适当设置上限,按照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适当封顶。
  2.不断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一是将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上限水平增长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挂钩,随着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经营者年薪上限水平也随之上升。二是将职工工资增长纳入目标责任制范畴,要求企业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不低于5%。三是规定当年企业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不增加。
  3.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薪酬内容和范畴。一是规定列入年薪制范围考核的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除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内夏季清凉饮料费外,不得再享受省国资委核定的年薪以外的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对在研发和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给予相关领导人员特别奖励。二是对于外部奖励,只有同时符合“属于政府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明确规定用于经营者奖励”这三个条件,才能发放给经营者。三是加强年薪制执行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早领、多领、超范围领取年薪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并扣减一定年薪。
  (二)严格执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1.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部署和汇总上报工作。
  2.严格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认真执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和证件管理工作。
  3.指导企业开展兼职规范清理工作。根据《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各企业自查并提出兼职规范意向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开展兼职规范清理工作,对符合兼职条件的人员做好审批工作。
  (三)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1.配合开展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省国资委配合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做好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对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同时,认真做好省国资委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全面开展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在二级子公司兼任主要负责人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省国资委负责直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对其他二级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省属国有企业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须报省国资委备案。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企业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深化审计内容,认真做好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加强内控、提高管理水平。
  (四)对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加强监管工作。
  1.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作用,使权力运行得到合理制衡。对于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和有关委员会的作用,做好论证、评估、审核工作。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要制定董事会集体议事规则,防止一把手专断决策。
  2.健全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制度体系。督促省属国有企业按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修订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防范风险管理制度、重大投资评价制度等。严格控制母公司本级和下属企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高风险投资,确保投资方向与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一致性。明确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在决定对外合资合作、大宗物资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重大金融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和监督。
  3.加强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内控建设。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加强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账销案存及不良资产管理、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进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集团化管理体系建设,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积极探索资金、投资、债务等重要业务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的集团化运作和集成式管理,提升集团协同效应和控制能力。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构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一体化信息系统,探索建立所有权力在系统中体现、所有交易在系统中进行、所有资源在系统中受控、所有信息在系统中留下痕迹的内控机制。
  4.强化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评价监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审核和决算报告质量评价制度,抓好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后评估和项目审计。监事会要根据企业运作情况,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合理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和出资人反映。省国资委按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
  (五)引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在房地产领域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导向,编制省属国有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省属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步伐。以省属国有企业主业确定工作为抓手,引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在房地产领域投资行为,严格控制和收缩非主业房地产投资。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房地产投资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四、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
  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监督都要有规范的程序。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由省法制办牵头,省监察厅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在省法制办的指导下,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先研究提出行政执法程序。)
  实施方案:
  (一)规范立法和决策程序。
  1.研究制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调整城乡规划、安排重大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机制。省法制办抓紧做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立项调研、草案起草等工作。
  2.制定和完善立法草案起草、审核工作规程。省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内部工作制度;省法制办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审核工作规程,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省法制办要抓紧做好《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审核工作,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要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全面梳理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要重点围绕规范土地审批出让、房屋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公共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改制、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涉及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程序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定执法程序,简化过于繁琐的执法程序,制定行政管理中亟待加以完善的执法程序。
  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遵循先例、执法公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和保障公民救济权等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处罚不公、以罚代管等问题。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行政机关要继续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许可职能整合与“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建立审批责任制和监管约束制度,重点解决“重审批轻管理”、“只批不管”等问题。继续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实施和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网上办事流程,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跨地域、全透明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及时完善职能调整以后的程序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应尽快落实机构改革和扩权强县等政策实施引起的许可、审批事项调整,按照相关职能和政策进行再次梳理,并积极完善相关程序规范。
  5.完善行政程序一般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对行政程序一般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制度、告知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电子政务制度以及时限、期间、送达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完善申请与受理制度、证据制度等,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等问题。
  (三)完善行政监督程序。
  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的基础上,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通过网上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订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标准。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确定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3.建立健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逐步完善对执法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真正将执法程序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执法环节。省监察厅要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0〕1号)的规定,组织对省级有关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情况和审批绩效进行考核。要结合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的“全覆盖”。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纳入监察范围,逐步推进综合监察平台建设。
  4.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省法制办要研究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规程,按照案件领域分类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办结案件。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省信访局、省法制办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将符合复议条件的信访案件引导到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上来,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5.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好政府信息整理、归类,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质量。
  五、加强政风建设。
  (一)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1.注重实效,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
  (1)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能由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省政府办公厅不为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须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2)控制会议数量。实行会议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全省性会议会前审批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正式行文请示,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全省性二类工作会议。
  (3)控制会议规模。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规模须严格控制在相应全省性一类、二类、三类会议规模之内。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尽量压缩会期,尽量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
  (4)改进会议形式和程序。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主题、内容、出席范围相近的会议,应尽可能合并召开。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会议一般不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每次会议发言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5)严肃会议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严肃会场纪律,努力加强会风建设。
  2.改进文风,进一步控制和精简文件。
  (1)控制文件规格。省政府制发的公文,以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部署为主。凡属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发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转发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涉及面较广的,原则上由几个单位联合行文。若事关重大确需请示省政府同意的,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下发时可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2)精简文件数量。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凡全文已公开播发见报的,凡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或省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发文转发。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会上已经印发的讲话稿,会后一般不再印发。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手段,增加电子公文发放单位范围,减少纸质文件发放份数,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3)控制向市、县政府发文。未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不得向市、县(市、区)政府制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除以函的形式与市、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如需行文,须报请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3.规范管理,严格控制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
  (1)严格控制政府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年度将举办的活动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凡未备案的活动原则上不予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的组织管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自主办节办会。
  (2)省政府一般不作为各地、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确有需要的,须提前六个月报请省政府审批。
  (3)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4.严格把关,减少省政府领导事务性活动。
  (1)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地、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企业和社会上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不为这类活动题词,不发贺信、贺电。
  (2)严格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及有关活动的报批程序。各地、各部门召开、举行的会议或有关活动,确需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5.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1)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把工作重心放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研、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要参照本意见精神,对本单位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等有关工作作出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2)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等情况适时公开通报。
  (二)继续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实行量化指标控制。中央部门公用经费统一压缩5%,出国出境、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经费都要有所减少。(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继续压缩公务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在下达2010年部门预算中,对各党政机关公用经费预算压缩5%,对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按中央政策要求有所减少,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把有限的财力真正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鼓励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中央机关要抓紧研究改革方案,争取尽早推出。(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1.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对我省各地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研究各地的主要经验做法。
  2.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对杭州市实施的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3.进一步了解外省(区、市)部分城市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经验做法。
  4.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总体设想和建议措施,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
  六、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措施,不能流于形式。(由省监察厅牵头办理。)
  实施方案:
  把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作为今年“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一)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贯彻工作。配合做好省领导的有关学习活动,邀请中央纪委领导作《廉政准则》辅导报告,组织省级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市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听取报告。省纪委(监察厅)将牵头组织《廉政准则》宣讲团,赴全省各地各单位开展巡回宣讲,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共同研究制订宣传教育计划,把学习《廉政准则》纳入省委党校的教学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必修专题,保证每个班次的领导干部分别听一次《廉政准则》辅导报告。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在报刊、电视、电台上开辟专栏,通过专题访谈、专家点评、讨论等形式,对《廉政准则》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度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制定下发《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规定,努力解决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出台《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通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规范利益回避,规范个人事项申报,规范从政行为,努力使领导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三)做好领导干部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工作。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下发通知,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对落实《廉政准则》以及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整改,对不按规定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七、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要进一步拓宽发现腐败案件线索的渠道,发挥群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加大追逃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决不让他们得到任何不法之财。(由省监察厅牵头办理。)
  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拓宽发现腐败案件线索的渠道。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高对腐败问题的发现率。注重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监测分析,加大对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甄别力度,提高查处案件的成案率。完善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统一举报电话的作用,对实名举报进行优先处理和反馈。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健全网络舆情分析机制、案件线索收集机制、组织协调落实机制和处理结果反馈机制。
  (二)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厉惩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对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其背后的腐败行为要深入排查、严厉惩治。
  (三)加大追逃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将会同省检察院对近年来我省涉嫌违纪违法潜逃在外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和梳理,核准人数,摸清去向,加大追逃力度。建立健全追逃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先进科技侦查手段,提高追逃工作能力。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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