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今年以来,我省暴雨洪涝灾害频发,给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6月14日至22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灾区倒损房屋严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近期,省政府已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民居重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对倒房重建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江西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总体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经济实用”的原则。注重从农村实际出发,注重避灾减灾,注重符合农村群众基本居住需求。 2.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自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力量,以群众自建为主,群众自建确有困难又有主动意愿的可由政府代建。 3.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西部政策延伸县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优先保障当地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把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区移民搬迁和新农村建设相衔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并严格实行张榜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补助对象。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是指今年以来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农村受灾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对已经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农户,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标准。 (1)一般农村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2)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3)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财力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资金筹措。 1.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中安排。列入国家确定的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市)的中央资金和省级相应配套资金,要优先保障所在县(市)的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2.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以及各地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指定用项的外,要统一用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3.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市、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原已规定的配套补助不变,确保倒房农户至少建成一层住房。受灾地区政府可从新农村建设、深山区库区移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 4.各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偿还能力的倒房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优惠利率贷款,灾区市、县(区)政府应给予受灾农户一定贴息帮扶,减轻自筹资金压力。 三、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全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在2011年春节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核准对象、制定方案; 第二阶段(8月11日至12月31日):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25日):竣工验收、总结评估。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核准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对倒塌民房的认定标准,于7月31日前全面摸清和掌握倒塌民房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后,在8月10日前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重建住房补助对象:一是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二是乡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将最终确定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自然村较小的,应增加在村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建房对象姓名、对象类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户)、家庭人口、倒房时间、倒房结构和面积、建房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及时把补助资金拨付到倒房户的“一卡通”上。 (二)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抓好科学选址。对异地集中重建点的选址,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要坚决杜绝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重建选址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 (三)统一规划。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重灾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民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抓紧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将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备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选址的,经灾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要及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灾后重建涉及的灾民安置用地可以边建边报。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注意节约用地。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 (四)组织实施。灾区倒房重建以群众自建为主。有能力自建房的农户,当地政府应积极协助群众办理有关手续、采购建材。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按照建房进度分期及时发放到倒房户手中。对部分五保户、残疾、智障等自建确有困难且有主动意愿由政府代建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对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建房的,可以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少数没有敬老院的乡镇,因灾倒塌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较多,且倒房的五保户有意愿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报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批。经同意后,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五保全倒户的补助资金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各地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有关灾后民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和住宅设计方案,加大受灾群众建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五)全程监督。灾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建材供应、规划建设、施工组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坑农骗农等不法行为。县级民政部门要随时跟踪乡镇、村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和质量。建设部门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统一规划、分户建设的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巡回督导,指导和帮助解决建房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建房质量。同时,充分发动村民理事会、村干部以及广大群众的力量,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竣工验收。2011年1月上旬,灾区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自查验收,对少数尚未完成重建任务的,加强督促力度,确保春节前全面完工。设区市政府要组织人员对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2011年1月中旬,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各重灾区对灾民建房情况抽查验收。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建房档案,涉及到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倒房重建户的档案、信息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认真做好倒房重建的总结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因灾倒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见附件。灾区市、县(市、区)都要成立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县级政府是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新农村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市、县、乡镇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集中重建点的承建方和所有的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倒塌民房的技术鉴定、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建材供应的协调工作,防止由于倒房重建集中,建材乱涨价现象发生。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控,坚决查处乱涨价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及时安排、拨付重建资金。国土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土地供应计划和指标安排。银行、保险机构要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对重建户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全部免除,并要主动向建房户提供相应服务。 (三)狠抓工作进度。今年因灾倒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倒排工期、狠抓落实。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工作进度的统筹调度,定期开展检查督导,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帮助重建户解决实际困难。灾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倒房重建进展统计、考核和通报制度,并从2010年8月起至2011年1月份,每月25日前将重建进度报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里将每月通报一次各地重建进度,并及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推进全省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保质保量完成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要严格遵循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使用和管理救灾资金,坚决防止资金挪用和截留沉淀。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及时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附件: 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附件: 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组织全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总体指导。主要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政策的调研,相关工作的协调,重建进度的调度督促,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扶贫移民工程、农村环境清洁卫生工程的衔接,以及农村民居灾后重建建材供应的协调和物价监管等。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牵头协调、核实灾情、核准对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会同省财政厅争取中央重建资金的支持,提出重建资金分配意见;负责督促检查建房进度;组织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建材供应的协调和物价监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编制农村民居倒房重建专项规划和安排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安排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省民政厅争取中央重建资金的支持;负责制定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管理制度,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重建资金,及时调度、监督、管理灾民建房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规划选址、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对灾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的衔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江西银监局: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有关贷款政策的落实。 省农村信用社: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所需个贷资金供应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落实支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优惠政策。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实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所需的水情、汛情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意见;负责为洪涝灾害易发区规划选址提出防洪涝要求;负责做好灾后重建与山洪灾害防治的衔接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土地供应计划和用地指标安排;指导县级国土部门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建房屋安全;负责灾后重建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衔接工作。 省扶贫和移民办:配合省财政厅搞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灾后重建与扶贫和移民工程的衔接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督促其落实信贷、保险支持政策。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 2.负责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指导意见等,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3.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提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4.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民居倒房重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建房质量。 5.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进展情况,实施统一指挥,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倒房重建的各项工作。 6.负责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宣传工作,编印《江西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7.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1.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和调度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进展总体情况,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确保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安排、及时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整理下发。 2.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保障通讯工具的畅通,与办公室保持联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反映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通过简报进行总结推广。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立督导制度。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会议确定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活动。督导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督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