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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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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0〕5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7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省、市、县分别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省级名称为“江西省应急救援总队”,设区市名称为“××市应急救援支队”,县级名称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主要领导分别由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主官担任,省、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政委由同级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县(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政委由同级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同时,按照“三类以上支队不少于40人、四类支队不少于30人、五类支队不少于20人,普通一级消防站(中队)不少于30人、普通二级消防站(中队)和特勤消防站(中队)不少于20人”的名额,由各级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队员,纳入公安消防队伍统一管理并实行联勤联训,缓解公安消防队伍警力不足矛盾。
二、职责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对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并开展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三、组织指挥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同级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在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和社会其他联动部门及单位协同作战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联合作战时,由公安机关领导统一指挥;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独立作战时,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实施指挥。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将矿山、医疗、交通运输、民政、地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性应急救援统一调度、作战、训练体系。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具体应急救援任务时,服从现场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物资装备
综合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原则进行储存配备。常用应急物资装备分别由省政府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南昌市建立储备库、各设区市依托公安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建立保障基地,基层综合应急救援所需车辆器材装备按照国家《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分两年配备到位;专用应急物资装备由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范围统一储配、管理和调度;共用物资装备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管部门统一配备,并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相关保管、调度、使用协议,以满足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需要。重型工程机械和其他非常用应急物资装备,采取政府租赁、与应急设施制造企业和物资储备单位签订保障协议等方式解决。
五、经费保障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同级财政专项安排。省级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基地以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为依托,按照“合建共享”原则,由省政府与南昌市共同投资建设。其他设区市政府根据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参照国家《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在2011年底前完成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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