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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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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9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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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10-30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9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省药品监管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的有力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药品研究与生产管理、药品流通管理、药品使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和药品价格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制订学习和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等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全面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和各项规定,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通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培训活动,使条例得到顺利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学习条例,树立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省人民政府确定2009年11月为“全省条例集中宣传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药品安全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条例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各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用讲座、研讨、开辟宣传专栏以及集中上街宣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药品安全常识和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通过在作业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12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首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日活动,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联动的方式,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形成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四、切实抓好条例的落实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对本地、本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奖励和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记录电子化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理清监管工作思路,推进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切实加强药品监管,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全省药品监管水平,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全省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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