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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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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1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8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承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信访等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编制上报行业立法计划;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指导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职责;指导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组织建设并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重大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职责。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房产纠纷仲裁和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等工作;组织建立并管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八)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商品混凝土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标准设计、省级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九)城市管理处(稽查执法处)。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稽查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和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机关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高、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编制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建设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建设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工程建设省级标准由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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