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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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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2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8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友好城市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综合上报职责划给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

  (二)加强协调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调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协调省内民间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台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四)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防恐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五)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外事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港澳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本省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省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开展侨务、引智、港澳工作。

  (二)审核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报请省委或省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引智、港澳文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及其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批本省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和邀请国外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核本省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并按规定报批,为上述出国(境)人员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并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三)负责接待来本省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本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负责接待港澳地区来本省访问的重要客人,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省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

  (四)负责外国驻本省领事机构的管理、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本省各地区、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服务的机构,办理和参与境内涉外案件的对外交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负责处置境外涉鄂突发事件,保护境外本省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省内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台外事工作事务以及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重大外事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管理和省内民间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中反恐防恐工作,管理来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鄂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事务,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侨务教育工作。

  (五)负责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处涉侨突发事件和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的接待服务和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对各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所开展的华侨和华人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负责依法保护本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负责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主管全省华侨捐赠、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各项政策落实和侨务扶贫工作,承办需请省领导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本省对华侨华人的文化交流及对外华文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负责本省聘请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和研修的工作。

  (八)负责香港、澳门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提出有关建议,负责本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高层人士之间的交往、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本省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促进、协调本省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合作交流,参与本省企业和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鄂新闻机构和记者事务,负责协调港澳同胞在鄂的权益保护工作。

  (九)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管理湖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指导本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指导所属学(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机要、文秘、档案、国家安全、保密、电子政务、会务、礼宾工作的外事接待综合报批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行政事务;调查研究全省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全局性、宏观性的归口管理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拟订相关工作规划;承担起草文字材料及重要文件工作;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编辑内部刊物和编写湖北外事志;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及人事管理;承办为外交部选派驻外使(领)馆工勤人员的工作;承办全省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指导协调所属学(协)会工作;承担办党组的日常工作。

  (三)美大处。

  承办对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地区的交往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开展和指导与该地区建立友好省、州、市的工作,促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负责该地区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办理出访该地区团组和邀请来访的有关事项;具体办理省级领导人参加外事活动中的礼宾、礼仪事宜和口、笔译及函电事务。

  (四)欧非处。

  承办对欧洲和非洲地区的交往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开展和指导与该地区建立友好省、州、市的工作,促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负责该地区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办理出访该地区团组和邀请来访的有关事项;具体办理省级领导人参加外事活动中的礼宾、礼仪事宜和口、笔译及函电事务。

  (五)亚洲处。

  承办对亚洲地区的交往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开展和指导与该地区建立友好省、州、市的工作,促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负责该地区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办理出访该地区团组和邀请来访的有关事项;具体办理省级领导人参加外事活动中的礼宾、礼仪事宜和口、笔译及函电事务。

  (六)出入境审批处。

  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出国(境)、来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承办本省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审核、报批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鄂的审批、审核、报批事宜;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来华人员审批工作,检查、指导省内各有出国(境)、来华审批权单位的审批工作;指导、检查省内出访团组完成任务和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参与调查处理出国(境)、来华工作中的违纪案件。

  (七)领事处。

  负责外国驻鄂领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调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省内民间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外国驻鄂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并与之交往活动;负责在我省发生的涉外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本省公民、机构在海外的领事保护工作;办理涉外公证的认证工作;负责在鄂外国领事机构及临时来鄂外国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的申请及延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中反恐防恐工作;负责指导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的工作。

  (八)护照签证处。

  贯彻执行国家及外交部有关护照签证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负责本省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的颁发及管理工作;负责本省因公赴港澳人员通行证签注的颁发及管理工作;负责本省国有及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因公出国(境)证明工作;负责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及管理工作;负责省外侨办驻京签证处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领区内的签证申办工作。

  (九)国内侨务处。

  贯彻实施国内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调研、综合本省侨务工作的情况,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本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有关侨务工作政策;负责本省华侨、华人的捐赠审批事宜;负责全省侨务扶贫工作;负责华侨、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配合教育部门研究解决归侨、侨眷子女和华人在国内子女的升学、自费出国留学等有关事宜;负责华侨等回国定居的安置工作;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指导省侨属企业协会日常工作。

  (十)国外侨务处。

  负责华侨、华人、侨领社团和新移民的接待工作;做好本省在国外重点华侨、华人、侨领社团和新移民的联络工作;研究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华侨华人与本省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承办本省对外华文教育事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指导省海外交流协会日常工作。

  (十一)外国专家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名称)。

  归口管理外国文教和经济专家;承担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承担省级配套国家重点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审批;承担引进国(境)外有关人才智力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友谊奖”和省政府“编钟奖”等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外国留学生来华审批;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承担湖北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十二)港澳处。

  负责我省与港澳特区政府及高层人士之间的交往与联络、接待与礼宾工作;促进、协调本省与香港、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工作;负责赴我省港澳记者、外国记者的管理及涉外涉侨等涉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港澳同胞在鄂的权益保护工作;宣传香港澳门基本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接待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中联办及港、澳特区政府安排来鄂参观考察、学习的港、澳地区各类代表团组;负责外宾参观点的开辟、调整和对外开放地区的考察报批工作;负责港澳情况的有关调研工作;承担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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