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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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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办〔2010〕5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3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

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



为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一)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重要性。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燃气经营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合法燃气企业的经营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各项工作,树立“有必打、打必尽”的思想,周密部署,紧密配合,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见成效。

(二)明确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目标。主要是未取得相关燃气经营资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包括:

1.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设施);

2.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燃气销售的;

3.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

4.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包括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5.假冒合法燃气企业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从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

6.利用过期瓶进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销售的(包括大瓶接小瓶、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三)成立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市协调行动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局),由周先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协调行动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本辖区内专项工作。市直职能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名单和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协调行动办公室人员名单,请于9月10日前报市燃气办(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联系人:周海林,电话:15876300968,传真:3360190)。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强化打击,形成合力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

2.听取、评价市协调行动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的报告和效果。

(二)市协调行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和协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市区(含高新区)专项、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

2.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每次专项、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情况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负责组织收集整治非法经营燃气的情报和动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将信息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协调行动办公室。

(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对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假冒合法燃气企业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从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2.对无领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一项﹞),以及司机无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而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瓶装气)的行为,由交通、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

3.对无上岗证从事燃气充装、运行、维修、营销、送气等从业人员的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4.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行为;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包括使用过期瓶、大瓶接小瓶、短斤缺两等)进行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业务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5.对擅自建设或改建供应气站等燃气工程的行为,由城管部门、安监部门、质量技术部门、消防部门负责联合查处。

6.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行动中发现非法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超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推托、拒办。

(四)协作配合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燃气公司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协作配合单位。主要职责:有义务收集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信息,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市协调行动办公室或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信息,为打击、整治行动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对查处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瓶装气),各级职能部门可交由当地燃气公司存放,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三、日常执法与联合打击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

(一)日常执法。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协调行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内容包括开展打击整治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计划等情况,于每季度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协调行动办公室;市协调行动办公室汇总全市的情况,于每季度10日前以书面的方式报领导小组,并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

(二)联合整治。市协调行动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协调行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四、健全问责制,确保打整工作长效性

为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出成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标。明确组织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行政不作为,为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保护伞,有意泄露行动机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清远市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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