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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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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政发 [2010] 33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09生效日期:1900-01-0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

大政发 [2010] 33号


  河道是重要的行洪通道,做好河道的治理和保护对于保障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本农田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涉河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非法采砂、违法占河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乱采滥挖现象严重。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秩序,维护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保障生态河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涉河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辽宁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内进行采砂的;
  (二)未履行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超范围、超深度和超时限开采的;
  (三)破坏、侵占、毁损河道堤防、护岸、拦河闸和防汛抢险道路等防洪工程和水文监测、通信设施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五)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涉河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水政监察人员在查处涉河违法案件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关活动,并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涉河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82441666 、82701251、8664722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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