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9] 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逐步健全完善孤儿救助保障制度体系 (一)拓展形式多样的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社会福利院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及有关材料,并承担弃婴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 2.充分发挥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骨干作用。全面提高我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未成年孤儿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要全部集中在市社会福利院中供养。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市社会福利院新建一座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市孤残儿童康复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城乡分散供养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专业化的服务,为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市社会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并通过公开招聘,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积极推进家庭收养与寄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儿童(社会)福利院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采取集中寄养与分散寄养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开展家庭寄养,不断提高在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比例,并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家庭养育的服务。逐步拓展市孤残儿童寄养基地规模,充分发挥家庭寄养指导中心的作用。 4.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助养活动。 5.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依托市救助管理站,新建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3个月后仍然无法查明身源的,经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市社会福利院安置,市财政部门给予安置后的资金保障。 6.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7.妥善安排成年孤儿生活。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农村孤儿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进一步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保障制度 1.保障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和弃婴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建立孤儿医疗保障及康复制度。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作为代办单位,负责为孤儿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承担参保孤儿因住院产生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城市分散供养孤儿,由其供养人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代为办理参保,并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待遇,参保孤儿因住院产生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供养家庭(或委托供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承担。农村孤儿,可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孤儿因患各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障封顶线的部分,可申请市、区市县慈善资金补贴。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逐步向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延伸。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要切实保证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对考入大专以上公办高等院校的孤儿,按低保家庭子女“寒窗基金”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4.统筹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房产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建设(房产)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由市社会福利院为其租用12个月的住房,租金由财政部门提供。 5.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把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 [2008] 53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自主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进城务工的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三、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对考入未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省内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省外高等院校的城乡孤儿,要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凡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院儿童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日用品费、辅助器具费、家庭寄养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教育医疗康复设施购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保证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正常运行。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要及时结算。 (三)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备编制,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对成年孤儿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全市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五)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弃婴、弃儿、孤儿入市社会福利院前体检、救治的定点医院。要专项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参照我市的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市社会福利院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扶。对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收养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与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疑似)身源的查找和为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到市儿童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办理弃婴、弃儿(疑似)发现者《捡拾人捡拾证明》(陈述笔录)和公安机关《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民政部门移交弃婴、弃儿(疑似)的有关材料,由民政部门告知市社会福利院临时行使弃婴、弃儿(疑似)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孤儿办理集体户口。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民政部等五部委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民发 [2009] 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优先做好外国人收养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 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社区警务室要积极协助社区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救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九)人民法院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十)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儿所在承包方的土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儿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发包时,孤儿有权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身份的隐私权,不得因其孤儿身份辞退。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十三)建设(房产)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孤儿(含城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政策救助,并根据《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给予享受城市低保的孤儿提供住房采暖费补贴。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十四)交通和铁路部门负责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轮船交通工具时提供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轮船的,减免乘坐费用的50%。 (十五)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鼓励和支持交通、铁路、医疗等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和手术费用。 (十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程之中,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七)共青团和妇联负责将孤儿救助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工程”的总体计划,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八)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和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开展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九)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及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元旦、春节、“六一”等传统节日,要走访慰问孤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 (二)列入规划,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孤儿福利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儿童福利设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生活定向补助等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 (三)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各地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孤儿福利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地区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倡导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商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全市孤儿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