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 [2010] 43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21生效日期:1900-01-0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挂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农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运行的分析、指导、综合评价及督促检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外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八)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十)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十一)提出推进全域城市化和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与建议;负责全市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综合协调、调研指导、政策研究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委设19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协调处、农经法规处、政策指导处、市场信息处、科技教育处、外事外经处、计划财务处、种植业管理处、果业管理处、农机管理处、扶贫开发处、畜牧处、兽医处、兽药饲料处、县域经济处、调研信访处、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农委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同地区相关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