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质量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按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承担市“打假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全市技术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全市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六)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相关实验室、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调查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对全系统财务经费、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宣传科技处、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标准化处、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食品生产监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卫生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市质监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三)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