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稿费奖励标准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防城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全面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直、驻港各单位。 二、考评项目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考评内容 (一)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情况; (四)被考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和信息调研情况以及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等)。 四、考评办法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按年度进行。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各考评单位的考评得分由三部分组成,即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采用得分+奖励得分-失误扣分。 (一)采用计分标准 1.各单位每上报一条信息计1分; 2.《政务信息》单条采用每条15分,综合采用每条7.5分; 3.《情况反映》单条采用每条15分,综合采用每条7.5分; 4.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信息每条20分,综合采用每条10分;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30分,综合采用每条15分; 6.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50分,综合采用每条25分; 7.自治区信息直报点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单条采用每条30分,综合采用每条15分。 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二)奖励加分 1.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30分; 2.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0分; 3.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0分; 4.按时完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约稿信息另加5分。 (三)失误扣分 1.无故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失实,一次扣减1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漏报、迟报重大信息的一次扣减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3.虚报重大信息的一次扣减5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评条件 实行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先进、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通报和奖励,对工作落后、成绩较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评选以年度考评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 2.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比较突出;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4.年度内没有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 5.所辖区域的政务信息工作开展较平衡。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先在先进单位中产生。每年由单位通过自荐的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本单位年度先进个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然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先进个人名单。 评选先进个人的具体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主要业务工作; 2.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敏锐的观察力; 3.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反映真实情况; 5.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6.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工作成绩突出。 六、实施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在《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本季度得分、累计得分情况和被采用信息的标题,并对没有上报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年终进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先进集体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评选确定。 (三)荣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防城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稿费奖励标准 1、各单位每上报一条信息奖励0.5元; 2、《政务信息》单条采用奖励10元,综合采用每条5元; 3、《情况反映》单条采用奖励10元,综合采用每条5元; 4、市政府办采用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信息每条奖励15元,综合采用每条7.5元; 5、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每条奖励30元,综合采用每条15元; 6、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0元,综合采用奖励50元; 7、市级领导批示的单条信息每条奖励50元,综合采用每条25元; 8、自治区领导批示的单条信息每条奖励100元,综合采用每条50元; 9、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单条信息每条奖励500元,综合采用每条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