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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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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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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5生效日期:1900-01-01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抗旱救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我市当前抗旱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抗旱救灾资金主要来源

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和来自政府间、社会各界捐赠的抗旱救灾资金及抗旱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列入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

二、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途

抗旱救灾资金要严格按下列用途安排使用(上级已指定具体项目用途的除外):

(一)保障人畜饮水。用于解决乡镇、村屯群众及学校因干旱引起的饮水困难所需资金,包括直接用于帮助受灾地区运送用水产生的运费(如聘请司机送水费用、燃料费等)、政府购置送水车送水产生的费用、提水用油、用电费用;用于应急水源建设等费用(人工费、打井、引水、提水)。

(二)恢复春耕生产。用于购买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种苗、生产用油、春耕用水(包括应急水源建设)补助、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如农膜)。

(三)抗旱工具、设施设备的运转、维修与维护。主要用于抽水、运水、提水、引水等所用的工具、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与维护。

(四)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包括抗旱救灾急需的送水设备、提水、引水设备、人工增雨弹等物资的采购,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理。

(五)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干旱受灾群众衣、食、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疗等发生临时困难补助。

(六)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抗旱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各种接待费、办公经费、差旅费等。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等。

(三)机关单位行政用车购置、维修等。

(四) 其他与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四、抗旱救灾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原则。

(三)因地制宜、保证重点原则。

(四)先生活、后生产原则。

(五)统筹安排,倾斜重点灾区原则。

(六)抓春耕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原则。

(七)事权和财政相统一,分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

(八)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

五、抗旱救灾资金的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抗旱救灾资金财政专户,上级下达、县(区)财政安排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抗旱救灾资金按《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要求尽快拨付使用,确保抗旱救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到使用单位(乡镇)。

六、严格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从财政专户拨付到使用单位(乡镇)的审批程序。

各县(区)抗旱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集体讨论,统筹安排,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二)使用单位(乡镇)的审批程序。

单位(乡镇)使用抗旱救灾资金审批程序:1. 经办人按《抗旱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2)格式提出具体支出意见,说明需要开支金额、用途;2. 相关业务股(室)认定,提出认定意见;3. 单位分管领导审核;4. 单位负责人审定;5. 财务人员按财务管理要求报账。

直接用于补助受灾群众生活、生产的抗旱救灾资金支出需要填制《抗旱资金援助情况登记表》,并经运送人、受益村(屯)组干签字认定,村(屯)认定人员代表签字至少3人以上并加盖手印。

送水费用每吨开支标准、政府购置送水车送水产生的费用(包括聘请司机送水费用、燃料费)标准等费用支出,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且张榜公布。

七、抗旱救灾资金报账制度

(一)各用款单位(个人)根据实际抗旱救灾费用支出,在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金所在单位申请报账。

(二)报账审批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报账资料必须齐全,如不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账手续。

(三)不属于此次抗旱救灾的费用支出范围,不能在抗旱救灾经费中列支报账,审批及财务人员要把好审核关。

八、加强抗旱救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成立抗旱救灾资金督查组,专门对抗旱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加大对抗旱救灾资金使用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县(区)要对抗旱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周星期五将《百色市抗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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