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分解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分解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 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分解意见 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31万人。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问题,全面解决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100%的统筹地区,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完善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保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与城乡医保相衔接的同步即时结算机制。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其中至少选择1个新农合统筹地区纳入试点。(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5.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6.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鼓励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10个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至少选择1个统筹地区开展新农合付费方式改革,在50%以上的统筹地区选择不少于10个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8.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的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市为单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统一遴选中标(入围)药品。选择经招标入围的配送企业提供配送服务,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评价体系,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和供应。(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1.科学合理确定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责任部门:市编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60%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岗位设置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比例达到95%。(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 13.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5.落实国家支持项目,建设5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国家投入390万元,市、相关区投入567万元。以上项目要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实现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其中75%达到省定建设标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6.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安排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40—5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7.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继续实施公开招录医学专业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在岗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8.重点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技术支持,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确保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用于乡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对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助,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行。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9.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将不低于70%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20.按人均不低于15元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按照有关标准分别予以补助;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并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水平。(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1.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照省统一时间要求基本兑现到位。(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2.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6.98万人。(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3.对2.85万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对6.09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财政补助不低于40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提高到97%以上;为所有孕前和孕早期农村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4.为500名左右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残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5.完成4.1万户无害化厕所建设任务。(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6.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7.完善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区域内公立医院数量、类别、规模和布局、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为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留有一定空间。启动市一院医疗集团组建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选择1个县,以县级综合医院为龙头,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交流和业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年底前基本完成本地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 30.鼓励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鼓励探索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力争在解决离退休人员费用和给予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中医医院、急救医疗机构等公立医院投入倾斜方面有所突破。(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3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建立社会各方参与的公立医院服务和运行监督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加快推动卫生信息化工作 33.调研评估本地卫生信息(包括医保信息)资源状况,研究制订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启动有关业务系统建设。(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