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行政表彰奖励工作,起到了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工作、弘扬正气的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了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公务员法》、《西安市行政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范围,除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外,原则上必须是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对完成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的,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为在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真抓实干、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其事迹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示范性特征。表彰奖励对象的产生,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面向基层、好中选优、过程透明的原则。 二、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是市政府主管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表彰奖励的日常工作。 三、从2010年起,拟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部门,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申报立项,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在汇总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的,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未按要求申报立项的,当年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更不得在年初布置工作时安排表彰奖励事宜。 四、对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在组织实施表彰奖励时,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五、对在一些临时性工作、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沟通相关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六、各区县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区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