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中心区域旧城改造和环保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一批高污染设施和违法排污企业已转移至城乡结合部及近郊农村等环境监管薄弱地区,导致我市部分城乡结合部、区域交界处及区县工业园区的环境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为保障群众利益,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展环境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为目标,通过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不断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切实保障我市环境安全,有效提升城市外在形象,使我市的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整治目标 (一)各类施工工地、煤炭交易市场(含煤炭储存场)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防尘措施得到有效加强,道路保洁质量明显提高; (二)整治范围内无冒黑烟现象,燃煤设施达标排放; (三)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环境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处置。 三、整治范围 (一)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 (二)三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及西安至临潼、西安至蓝田、西安至阎良、西安至沣峪口、西安至户县高速公路和一级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自然村; (三)六村堡至咸阳国际机场、张家堡至咸阳国际机场、机场快速干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属我市管辖的自然村; (四)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区、未央区和平工业园、长安区王寺工业区等区县级工业园区; (五)全市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整治内容 (一)扬尘污染 1.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施工工地(不含单户村民自建住宅),都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拆迁工地和出土(清运建筑垃圾)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不得施工。 2.三环路、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和桥下的堆土、建筑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或采取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市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施工工地特别是大面积开挖和大型市政工地,必须对施工区域进行严密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对施工区域内的堆土采取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 3.所有煤炭交易市场(含煤炭储存场)和白灰场均迁至绕城高速外侧一公里以外,对煤堆、料堆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出入口硬化并设置冲洗台,对驶出车辆严格冲洗防止污染路面。 4.绕城高速外侧一公里以内不再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现有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逐步迁出。 (二)烟尘污染 1.对整治范围内所有燃煤设施(包括燃煤炉、窑、灶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冒黑烟及烟尘、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积极推广电、液化气、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的使用。 2.对整治范围内无环保审批手续的燃煤锅炉坚决予以拆除。2.8兆瓦以下(含2.8兆瓦)的燃煤锅炉2010年内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燃料。 3.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废旧塑料(电线)、废旧轮胎、落叶、荒草等。 (三)环境安全 1.对整治范围内存在的高污染或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处,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工艺(设施)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含无证照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 2.规范城中村小诊所和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工作。 3.对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4.对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取缔,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保证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此项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集中整治工作负责并具体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集中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集中整治工作。 (二)市环保局 1.履行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汇总、全市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上传下达、对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负责监督检查集中整治范围内各类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指导各区县燃煤烟尘污染整治工作; 4.负责对整治范围内的高污染和违法排污企业(含小作坊)进行查处,并通知辖区政府依法进行取缔; 5.督促相关区县政府对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取缔。 (三)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监督检查整治范围内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备使用情况; 2.负责对拆除建筑物、清运建筑垃圾不采取湿法作业及渣土清运车辆超限装载、沿途抛洒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市市容园林局 1.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出土(清运建筑垃圾)工地的容貌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和监督各区做好道路保洁工作,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3.指导和监督各区做好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工作,对保洁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五)市城改办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落实本辖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扬尘防治措施。 (六)市商务局 1.负责配合相关区县政府将整治范围内所有的煤炭交易市场(含煤炭储存场)迁至绕城高速外侧一公里以外,对煤炭交易市场(含煤炭储存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对整治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点进行规范,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坚决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废旧塑料(电线)、废旧轮胎、落叶、荒草等。 (七)市安监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安监局对整治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八)市卫生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卫生局做好城中村小诊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置工作。 (九)市工商局、西安供电局 负责配合各区县政府和环保部门对高污染和违法排污企业(含小作坊)实施关停取缔。 (十)市监察局 负责对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落实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4月26日至5月15日) 召开全市宣传动员大会,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集中整治内容,对整治范围内施工工地、煤炭交易市场(含煤炭储存场)、白灰场、各类燃煤设施、“十五小”和 “新五小”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污染企业(含小作坊)、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进行宣传和动员并结合本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宣传动员要深入到工业园区、乡镇和村,工作方案要责任明确到人、任务明确到每月。调查登记结果和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11月30日) 各单位按照本级职责,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各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对负责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的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这次集中整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排查本辖区的突出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街办和乡镇等基层单位的责任职责,进一步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整治成效明显。 (二)宣传到位,疏堵结合。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旨在优化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深入动员,一定要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规范的尽量规范,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各区县政府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改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各区县政府要责成辖区公安部门严肃查处。 (三)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四)信息畅通,监督到位。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每月15日和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全市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以《工作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市监察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度慢、整治效果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必要时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