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部队兵员状况,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入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原则上在2009年1月31日前结束。城镇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凡2009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不纳入安置范围,并将档案退回原所在部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09年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不纳入安置范围,由接收区县(自治县)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9年2月起,凡安排就业的,以民政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凡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2009年12月。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发放工资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的7月。凡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在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应另增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渝府发〔2005〕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纳入当地党、团组织或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 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职业技能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定向培训与非定向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增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规范培训工作程序,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移民、扶贫开发、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学校、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各新闻单位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发〔2008〕2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安置介绍信后,应按照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凡安排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凡自谋职业的,应按时足额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工手续。接收安置在企业的,且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可以采取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的复员士官,在15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不低于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严禁以安排就业的名义,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转移到已破产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各区县(自治县)2009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安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无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农业户口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纳入安置范围。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安置范围。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企业招聘合同工等方面,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荐农村退役士兵军地两用人才,帮助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负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落实必要的安置工作经费,确保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