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自府办函〔2009〕3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07生效日期:1900-01-01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府办函〔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和抓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为确保中介(技术)机构服务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为全市推进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中介(技术)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促进中介(技术)机构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中介(技术)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了《自贡市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自纪发〔2008〕57号)、《自贡市中介机构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自中介办发〔2008〕10号),使中介(技术)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中介服务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中介(技术)机构垄断执业、行政依附性强、服务时效较长、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项目报件工作。各级、各部门对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事项的重要性要有深刻认识,坚持依法合规、操作规范、精简高效、收费合理的原则,切实抓好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事项的各项工作,避免发生中介(技术)机构影响服务项目推进的现象,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确保项目建设快速推进。
二、压缩时限,确保中介(技术)机构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服务
(一)全面压缩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大抓项目、多上项目、快建项目”的要求,在原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压缩在规定时限的50%以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按照高效、优质、便民的原则,根据情况确定时限,要在限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或答复,压缩后的办理时限从接件当日起计算。
(二)实行承诺办结制。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事项实行承诺办结制,按照《自贡市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建设事项时限列表》(详见附件)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结,承诺时限内办结率必须达到99%。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中介(技术)机构要征得业主的同意,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签订执业合同,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单》。
三、健全机制,确保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规范化
(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技术)机构要一次性告知业主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的理由,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受理通知单》。
(二)实行收费公开制。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事项由中介(技术)机构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政府类投资项目由中介(技术)机构提供了报告、方案编制等服务的,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内,中介(技术)机构按低限收取服务费用。
(三)服务流程公式制。中介(技术)机构要对内部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打破常规办理程序,把服务项目建设事项受理、办理的程序要件和技术要件分离,强化技术性要件的审查结果,对服务项目建设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办理服务项目建设事项的快速通道。
(四)实行执业公示制。中介(技术)机构要将服务项目建设事项的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供业主知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报告复审制。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事项时所出具的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的结果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大或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复审或委托中介(技术)机构再审。
四、狠抓机制创新,推进服务项目建设快速通道建设
(一)深化脱钩改制工作。市政府成立自贡市清理整顿规范发展中介组织领导小组(另行文),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和挂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中介组织、专营或兼营社会中介服务业务的市级事业单位的脱钩(分离)改制工作。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分别由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配合。各区县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和脱钩(分离)改制工作。工作中要重点清理整顿与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改善投资环境密切相关以及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社会中介组织。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中介组织和专营社会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必须与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人员、财务、业务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并适时进行改制;兼营社会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脱钩或进行主业与兼营业分离。
(二)建立代办制。支持鼓励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中介专业代理机构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全程代办行政审批的各种业务。专业机构对所代办的业务实行全程跟踪。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中介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推进组,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定任务、定进度、定措施、定奖惩的“四定”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快速推进。
(四)统一设置窗口。着力培育中介市场,提高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拓展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将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市轻工设计研究院、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引进环评、工程咨询和水土保持等中介(技术)机构,打破行业垄断,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满足公民、企业和法人办事的需要,全面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五、强化责任,为项目建设快速推进提供保障
(一)加强行为监管。中介(技术)机构在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超过办理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接受委托后,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规定的;在受理服务项目建设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提供虚假鉴证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争揽业务的;受到项目业主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其他违反服务项目建设事项有关规定应予以处罚的行为。市中介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中介(技术)机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情况,受理中介(技术)机构对处罚不服而进行的申诉。
(二)落实监管责任。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主管的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制定本系统和行业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日常行为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抓好后续服务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把质量好、效率高、服务优、收费合理作为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向社会推荐的重要依据,每季度对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考评,将有违规行为的中介(技术)机构列入信用档案,在市中介办、市中介联合会信用征询网站公示。
(四)强化责任追究。中介(技术)机构在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业主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自贡市中介(技术)机构服务项目建设事项时限表

同地区相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好房子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的通知
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