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及《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余办字〔2010〕42号)精神,组建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管理和建筑业、房地产业、住房公积金及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等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主管全市供水、节水和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2.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㈡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职责(环境卫生管理职责除外)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㈢增加的职责 增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工程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建设投资等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奖惩的职责。 ㈣加强的职责 1.加快建立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㈤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住房公积金、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和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 ㈡负责对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工程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建设投资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奖惩。 ㈢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产权产籍、中介服务、白蚁防治、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有关工作依法委托市房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㈣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审核与拨付全市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和住房维修资金。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㈤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各项招投标活动;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业和市政、园林、商品混凝土、建筑砂浆、建筑制品、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审查等中介机构、行业的资质管理;监督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机构资质标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核准登记;指导监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㈥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㈦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㈧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除外)。管理全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装饰装修、文明施工、污水处理等工作,实施行业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企业资质标准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㈨负责制定、监督、指导、实施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安排、调度与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㈩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建筑科技应用和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与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管理和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负责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全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三)负责委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㈠中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市委派出机构。 ㈡中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分局,分别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出机构。 ㈢内设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内设10个职能科(室)。 1.党工委办公室。 2.行政办公室。 3.人事教育科。 4.计划财务科。 5.行政审批服务科。 6.综合稽查科。 7.村镇建设管理科。 8.城市建设管理科。 9.勘察设计与定额标准科。 10.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㈣其他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机关党委。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6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4名。 领导职数: 1.中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 2.中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1名。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1 名,副主任4 名,总工程师 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职数11名(含监察分局局长1 名),副科级职数4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已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的,不设专职副书记)。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㈠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㈡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更名为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以及下属企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㈢原市房产管理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 ㈣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市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应用与管理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附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