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9〕88号 二○○九年五月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负责组建救助服务队,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各级公安、卫生、市政管理执法、公路长途客运站、铁路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二、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社会 监督的基础上,主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救助。 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四、公安、市政管理执法等部门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实施救助的救助管理站车辆,以不影响交通为原则,给予提供方便。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凭救助管理站的换票证(三联单)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家提供方便。 五、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 中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由救助管理站出具证明,可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待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负责通知救助管理站及时认定病人的属类,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为救治此类病人的定点医院。 救助范围为: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者除外),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 (二)急(危)重病人在送往定点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属非救助对象的病人,经过治疗,病人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个人基本情况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认领。 (三)定点医院收治有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填写《病人入(出)院交接单》一式三份,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市财政各存一份。定点医院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作备查和结算凭据。治疗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所用药范围和费用,由民政、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七、民政、公安、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或单位,要 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救助。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内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的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对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在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主要干道、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等地段,设置救助咨询点,开展重点救助服务。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市救助管理站。 属下列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组织省内外的护送工作: (一)16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 (三)行动不便或缺乏认知能力的老年人; (四)病情基本稳定的病人; (五)其他确需护送返乡的人员。 九、各级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十、县(市)及上街区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郑政〔200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