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文件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各学校: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由办公室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县级制定“十一五”后2年的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州政府。 三、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各学校制定“十一五”后2年的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州政府办公室。 四、“十一五”后2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照《关于编制“十一五”后2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58号)要求编制。 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统计时间,按照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数据填报。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